阮神裕
模仿公众人物声音的“AI语音包”在网络平台热销;自动生成的“数字人”在直播间滔滔不绝;已故人物的音容笑貌被“数字复活”……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模仿、复制甚至“创造”一个人的声音、形象乃至人格片段,那么,如何更好守护“独一无二”的人格权益?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民法典实施5年多来,人格权编为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在防止侮辱、诽谤、肖像滥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当形象被深度伪造,声音被智能合成,人格被算法复制,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从物理世界向数字空间延伸,传统的权利边界与侵权认定模式亟待更新,权利保护的力度和方式也需与时俱进,方能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法治屏障。
司法实践承担着先行探索的任务。一些司法裁判认定,自然人声音权益可及于AI生成声音,利用AI软件制作他人“数字虚拟人”形象或恶搞、丑化他人肖像均构成肖像权侵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这些探索传递出清晰信号:技术应用只要实质性地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就应受到法律的规制和惩戒。面对不断涌现的新技术形态,需要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从具体案例中总结提炼裁判规则,不断明确新型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确保技术创新始终在尊重人格权的轨道上进行。
强化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应注重多元利益衡量,促进人格权与技术创新的良性互动。例如,对于“数字复活”技术,往往交织着多重诉求:对逝者的尊重、亲属的情感、研究者的探索、商业开发的价值乃至公众的历史记忆。法治的意义在于合理区分场景、清晰界定规则。对于直接用于诽谤等恶意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必须明确划定红线并施以严惩。而对于一些出于纪念、特定艺术表达、历史研究与公共利益等目的的使用,则可以在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尊重公序良俗等原则下,探索“合理使用”的规范路径。涉及公众人物的情形,应重点考量目的是否正当、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等因素,在人格权保护与公众知情、舆论监督等社会公共利益间寻求审慎平衡。
强化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还应多方协同,规范引导技术应用向上向善。法律不仅划定不容逾越的红线,还通过明确侵权责任与救济途径,为受害者提供维权依据。平台应成为前沿“哨所”,不仅要严格落实深度合成内容的显著标识义务,让“AI生成”一目了然,更应主动建立高效的监测与审核机制,对高风险内容进行预警与拦截。研发者需将伦理考量融入技术设计与研发全流程,建立内部伦理审查机制,在产品源头嵌入尊重人格尊严的价值准则。对公众而言,应不断提升数字权利意识,既要学会辨识技术风险、保护个人权益,也需在参与传播时坚守底线,避免成为侵权行为的“二传手”。
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保护法治屏障,不仅是对人格尊严的坚定捍卫,也是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题中之义。在法治的轨道上更好地明确边界、平衡利益、凝聚共识,才能让技术在尊重人、保护人的前提下向上向善发展,不断释放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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