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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杨灿扬(策论研究者)
1月20日,据“新黄河”报道,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伟业)于2016年、2018年先后中标滨海新区公安局采购项目—— “视频监控系统”和“交警监控系统运维”。然而,在完成建设与服务后,滨海新区公安局却长期拖欠企业款项。
无奈之下,天地伟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支付本息约5000万元。不料,却遭遇“执行难”。
报道一出,舆论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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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问:老百姓欠债不还,就会被列入“老赖”名单,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那公安局欠债不还,能给他列入“老赖”名单吗?
“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有独立经费,并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等职能,是当之无愧的机关法人。
因此,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仅可以,而且应当将公安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年10月29日,滨海新区法院针对滨海新区公安局作出《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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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单位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不过,据天地伟业提供的其律师与执行法官的一份通话录音显示,上述限制消费令已经在2024年11月份取消。
录音中该法官称,滨海新区公安局给法院发来公函,函件内容主要涉及公安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承担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公安政策的方针使命……”等一些客观情况,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该法官在录音中称:“合议庭经过合议就给他解了”“公安局作为被执行人,不只你一个企业,上‘限高’的后来全解了”。并表示,若函件放到副卷,涉事企业是无法查看的。
但新黄河记者发现,这份《限制消费令》仍挂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上。
法院也曾就相关案件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书提到:“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滨海新区公安局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并报告财产。滨海新区公安局未履行义务,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可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在裁定执行期间,经滨海新区公安局的申请,该区财政局向“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其他8家中标企业共支付5580万元,天地伟业却未收到应得账款。对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的裁定,天地伟业感到不理解。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当前案件执行中,滨海新区公安局涉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执罪。
但是,“拒执”执行起来却很难。
西南某省高院一位法官接受采访时称,2025年,他们全省移交了200件拒执案件,但到了公安部门只认定了5件。这位法官称,高院院长为此发怒。他说,“现实困境就是如此,何况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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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连高院院长都这么无奈呢?
这涉及到职责范围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去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各自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简而言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是否立案,决定权在公安局。
这就有点“堂下何人,你为何状告本官”的意味了。
当然,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但是,现实中,又有一段“理论上行得通实际上很难行得通”的路要走。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滨海新区公安局作为被执行人,处于被执行状态的案件有四起。天地伟业遭遇的,其他企业仍有可能遭遇。
滨海新区公安局算是执法犯法吗?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他所执行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他所违反的,主要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笔者只能说,作为执法机关,他更应知法守法、带头守法。
因为,法治建设之难,难在如何约束权力,难在如何让掌权者敬畏法律,率先成为守法模范。
为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不仅要兑现一纸判决,更要守护好民众对法治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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