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柳州交警发布消息:
2026年1月7日19时26分左右,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国道209线石碑坪镇留休新村附近路段(由南往北方向)发生一起二轮电动车碰撞在前方靠路边行走的行人黄某某,造成行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轮电动车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因案件调查需要,现柳州交管征集线索,如有市民的行车记录仪记录有当时的事情经过,或有目击事发过程的群众,希望您能和交管部门联系。
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速二大队黎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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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认知误区警示
误区1:“逃逸后自首就能抵消逃逸情节”—— 自首仅可作为刑事量刑的从轻情节,不能否定逃逸行为的定性,仍需承担逃逸对应的加重处罚、终身禁驾等核心责任;
误区2:“弃车离开现场不算逃逸”—— 逃逸的核心是“逃避法律追究”,与是否弃车无关,即便弃车逃离,只要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误区3:“保险公司会全额赔偿损失”—— 仅交强险需法定赔付,商业险因逃逸免责,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巨额损失需肇事者个人全额承担;
误区4:“轻微事故逃逸没事”—— 无论事故损失大小,逃逸行为本身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均需承担行政处罚,若后续发现损失扩大(如隐性伤亡),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交通肇事逃逸绝非“逃避责任的捷径”,而是“加重责任的深渊”。从刑事重罚到终身禁驾,从全额民事赔偿到商业险拒赔,逃逸行为将导致全方位的法律责任叠加。法律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主动报警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避免责任升级的唯一正确选择。任何心存侥幸的逃逸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无法挽回的代价。
来源丨综合柳州交警顿、吐鲁番市交警
新疆交警
值班编辑丨王 韬
值班主任丨陈 枫
总值班丨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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