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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可能会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处理,同时与研究开发相关的财政补贴税会差异处理也会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足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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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是多少以及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直是财税实务工作中的热门话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处理与风险控制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判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否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这里的"直接挂钩"有两个明确特征:一是补贴金额与销售的"量"或"价"成固定比例或明确计算关系;二是补贴发放的前提是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例如,典型业务场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销售1辆新能源汽车获得政府补贴1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年度销售收入的 5% 获得政府补贴、光伏发电企业每千瓦时上网电量获得政府补贴 0.1 元(与发电量直接挂钩,发电量对应销售数量)等等。也就是说财政补贴应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直接挂钩(如按销量补贴、按销售额比例补贴)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取得财政补贴虽然与销售行为挂钩、但并非直接挂钩,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例如,某市政府与A航空公司商定,如果A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A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上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取得与销售行为直接挂钩以外的其他财政补贴收入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例如,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电器电子产品的定额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有关,但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其实对于企业来说,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应视为销售应收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应按照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来确定,即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情形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这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关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企业取得不征增值税的财政补贴也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选择“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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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公司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财政补贴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关注两个要点,一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什么时间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和各种来源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形式收入,还包括非货币形式收入,除非有明确不征税的法律依据,都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①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单独核算。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专项文件、专门管理和单独核算的要求,否则应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执行上述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财政补贴要求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如果为直辖市乡镇拨付也是符合行政级别要求的,另外管委会是政府派出机构,要看所派出的政府是否为县级以上;第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这是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但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属于递延纳税范畴、且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环保局,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即最多递延5年纳税;第三,企业取得财政补贴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这里是说可以,不是必须,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选择不征税收入,例如企业研究开发业务取得财政补贴,选择为不征税收入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当前或以后)税前扣除,也就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反倒不如选择为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当期或以后)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再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这一指标中,分母的“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余额,企业是否选择不征税收入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享受低税率优惠也会产生影响。
(三)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补贴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或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计算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如果选择净额法核算,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也就是说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核算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如果企业未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研发加计扣除金额。
比如,某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选择净额法核算,2025年收到政府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为20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研发加计扣除额为200万元;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300万元,同时调增研发费用支出300万元,则当年研发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500万元。通过计算对比不难看出,前者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为-400万元(0-200-200),后者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额为-700万元(300-500-500),产生的差异300万即为不征税收入时对应的不可税前扣除费用300万对应的研发加计扣除的部分。因此,企业取得政府补贴用于研发活动,如果企业所得税上选择征税收入且会计核算采用总额法对企业更有利。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特聘专家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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