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何有效抗辩?
当收到法院传票,要求你对一笔数十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你是否会感到困惑与焦虑?你清晰地记得,当初只是在朋友丙的还款协议上签了名,协议中写着“若债务人乙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由甲(即你)承担”。你出于情谊,想帮朋友一把,但从未想过这会让你陷入与债权人A公司的巨额债务纠纷之中。此刻,你面临账户被冻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生活与事业骤然蒙上阴影。这并非个例,在民间借贷与商事往来中,第三人在协议上签字承诺“负责”或“承担”债务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直接决定了你承担责任的方式、顺序与范围,天差地别。
案件介绍
甲与乙是多年商业伙伴。乙所经营的B公司因项目周转需要,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因市场变化,B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协商,A公司、B公司及乙(B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四方于2023年6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B公司及乙确认尚欠A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诺分期偿还。协议末尾处有一条款:“如债务人B公司及乙无法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由甲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甲出于对乙的支持和信任,在该条款后的“承诺人”处签名捺印。
此后,B公司及乙仅支付了少量款项便再无下文。2025年9月,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乙及甲一并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及乙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甲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主张,甲在协议中的承诺构成保证担保,且因协议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甲应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甲倍感压力。A公司态度强硬,出示的《还款协议》上白纸黑字确有甲的签名。法院的初步审理倾向似乎也认可A公司关于保证合同成立的观点。甲面临的可能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帮忙,而是需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百万债务负责的法律现实。争议焦点清晰地指向了那一行字的法律定性:甲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时承担债务”,这究竟设立的是一般保证,还是构成了债务的加入?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A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B公司及乙向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甲对上述B公司及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A公司有权直接要求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而无须先穷尽对B公司及乙的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对甲在《还款协议》中所作承诺的法律性质认定。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法院认为,甲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捺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关于保证合同成立形式的规定。即使该承诺条款并非独立的保证合同,但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结合甲在“承诺人”处的签字,足以认定甲与A公司之间成立了保证合同关系。
保证方式的推定:法院进一步分析承诺内容“如债务人……无法履行……则由甲承担”。法院认为,此表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典型描述高度相似。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表述“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
责任承担的判定:尽管认定甲构成一般保证人,但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却判令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逻辑在于,一般保证人虽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不能后,方可向保证人主张),但该抗辩权需由保证人主动提出。本案中,甲在一审庭审中未能明确以此为由进行有效抗辩,法院视为其放弃了该权利。因此,判决甲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此判决结果对甲而言极为不利,将其置于与债务人同等的直接清偿地位,使其个人财产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尤其混淆了“一般保证”与“债务加入”的界限,甲在上诉或再审程序中存在有力的抗辩空间。对于面临类似情况的被告而言,精准识别自身承诺的法律性质,是制定有效抗辩策略的第一步。
一、 核心争议:“无法履行时承担”的真实意思探明
本案定性之争,源于对“如债务人无法履行……则由甲承担”这一表述的解释。一审法院直接援引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其归类为“一般保证”。然而,这种归类可能忽略了当事人,特别是承诺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债务加入制度的独立性。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根本区别:
法律性质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单务合同,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性责任;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原债务的并存承担,加入人成为主债务人之一,承担的是与原债务人并列的、独立的清偿责任。
责任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虽无先诉抗辩权,但其责任在理论上仍具补充性(内部追偿关系);而债务加入人自加入时起,即与原债务人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可随时直接要求加入人履行,不存在顺序先后。
意思表示核心不同:保证的意思核心是“担保他人债务的履行”;债务加入的意思核心是“自愿加入并承担债务,使自身成为债务人之一”。承诺文中“承担……债务”的表述,更贴近于直接负担债务的允诺。
本案承诺文义更倾向于债务加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认为,甲承诺“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这一表述强烈地传递了其意欲自身直接负担该债务的意思,而非仅为该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特别是结合其签字身份为“承诺人”而非“保证人”,以及条款并未使用“保证”、“担保”等典型词汇,更应探究其加入债务的真实意图。实践中,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还款,而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案例并不鲜见。若简单一概归入保证,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 被告甲可采取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上海律师俞强建议,甲若欲推翻一审判决,可从以下几个核心层面构建抗辩:
主张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这是最根本的抗辩方向。甲应强调,其签署条款的目的并非为B公司及乙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是基于特定原因(如与乙的商业合作关系、项目关联性等)自愿加入到该笔债务中,与原有债务人共同成为还款责任人。这与仅作为“保证人”站在债务履行的“第二线”有本质区别。主张债务加入,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责,但能更准确地反映法律关系的本质,且在特定情况下(如原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并无损害,反而多了一个责任财产来源。即使被认定为保证,也应明确为一般保证并行使先诉抗辩权。
如果法院最终不采纳债务加入的观点,退一步而言,也应坚持一审法院已认定的事实——该承诺构成“一般保证”。作为一般保证人,甲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甲应在一审或二审中明确主张,在A公司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就B公司及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因甲未当庭主张而直接判令连带责任,此程序处理是否妥当,值得上诉审重点审查。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这是保证责任能否成立的程序性关键。假设被认定为保证关系,需确定“保证期间”。本案协议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甲需核实《还款协议》中约定的B公司及乙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A公司起诉之日。若A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该六个月保证期间,且甲在此期间内未收到A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或诉讼文件,则甲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常将此作为重要的技术性抗辩点。证据层面:探寻意思表示的真实背景。
甲应尽力收集所有能证明其签字时真实意图的证据。例如,与A公司、B公司、乙就该《还款协议》签订的谈判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等),证明各方当时并未将其定位为“担保”,而是基于某种债务安排或和解方案;甲与乙之间关于为何签署此协议的内部约定等。这些证据虽不能直接改变书面文字,但有助于法庭全面理解案情,探究真意。
三、 对类似处境被告的普遍风险提示
本案极具典型意义,揭示了日常商事活动中一个普遍的法律风险点:第三人在债务文件上签字时用语不慎,可能导致法律责任远超预期。
“担保人”三字重千斤:仅在借据、协议上被列为“担保人”并签名,即便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在《民法典》实施后虽通常被推定为一般保证,但依然意味着可能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则风险更高。
“见证人”与“保证人”一字之差,责任天壤之别:如果仅作为见证借款事实的中间人,务必明确签注“见证人”字样,并签字在远离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的位置,避免混淆。
承诺措辞的模糊陷阱:如本案所示,“负责”、“承担”、“安排”等模糊措辞,是争议的根源。上海律师在审查合同时,一定会建议客户明确其法律身份:是作为债务人加入、保证人(并明确一般或连带),还是纯粹的见证方。
对于被告而言,收到此类诉讼,切勿因“白纸黑字”而轻易放弃抗辩。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上海律师的帮助,从法律关系定性、保证期间、证据补强等多角度进行专业评估,制定诉讼策略。专业的法律分析往往能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找到突破口。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每个案件事实细节千差万别,法律适用复杂,自行应对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维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证券虚假陈述处罚与诉讼(中介机构:券商、会所、律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民事执行:执行异议和执行追加。
商事犯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操纵市场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轻和无罪辩护。
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
律师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公众号“律师俞强”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或类似案件获得专业、具体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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