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活动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为谋蝇头小利,容留他人卖淫,是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谢某某开始在宁都县梅江镇经营一家保健按摩店。2025年5月,谢某某提供自己的按摩店给卖淫女邹某某、汪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卖淫场所,并从中非法获利。2025年5月30日,宁都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抓获嫖客李某某、赖某某,至此案发。
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谢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按摩店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先后容留二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容留卖淫,即明知他人进行卖淫活动,仍故意为他人提供场所,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将受到法律严惩。如果发现身边有卖淫嫖娼行为,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宁都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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