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对闯入被害人尚未实际入住的出租房并“以借为名”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赵某荣抢劫案
入库编号:2026-05-1-220-001 / 刑事 / 抢劫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沪01刑终32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1.10 / 修改日期:2026.01.12
裁判要旨
1. 行为人无偿还能力,采取足以压制素不相识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尽管事后行为人向被害人声称系“借款”,并承诺归还的,仍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中“户”应当从“场所特征”“功能特征”两个维度判断,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其中,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应作实质判断,即案发场所需实际存在着家庭生活,对于客观上虽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入住房屋 强迫借贷 入户抢劫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荣因失业无经济来源,遂至上海市闵行区某贝壳公寓内,尾随至被害人崔某租赁的房间(案发当日崔某尚未入住)门口,乘崔某开门之机迅速闯入,以言语威胁、展示美工刀等方式劫得崔某通过网络贷款所得的人民币28000元(币种下同)。在房间内实施抢劫期间,赵某荣称其系向崔某“借钱”,并将真实身份告知崔某,还配合录制了同意分期还款的视频。
另查明,崔某租赁的房间内除出租方配备的电器家具外,无其他物品,且尚未通电,案发当日崔某系到公寓附近面试,为存放随身物品而临时进入该房间。被告人赵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3)沪0112刑初19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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