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之声 │ “卖地”牟利?刑!
为牟利转让土地使用权,该如何定性?近日,徐闻法院对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基本案情
徐闻县某村村民陈某长期占用本村国道旁一块面积 4.5 亩的土地。2019 年 11 月 9 日,陈某委托其子陈某甲、妻子曾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签订《屋款协议》,以每亩 21 万元的价格转让该地块,收取转让款 94.5 万元。经徐闻县规划建设办公室现场勘测确认:涉案 4.5 亩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地类为水浇地,依法受国家特殊保护,严禁非法转让交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94.5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土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案的审判结果不仅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人员无处遁形,接受法律的惩罚,也对意图破坏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人敲响警钟,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肆意破坏土地资源犯罪的正义之声。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严格的规定,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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