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关于规范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出炉。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及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规范管理。
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一)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二)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高等教育学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专业机构;社会专业人员主要包括:(一)具备相应资质的退休教职工;(二)体育教练员、文艺工作者等持证专业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校大学生志愿者;(三)经教育部门审核符合课后服务需求的其他公益人士。
引入原则
以校为主原则。学校是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在师资配置、场地设施等办学条件无法满足课后服务需求时,可根据学生选课意愿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所有参与行为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变相强制学生参与。原则上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课时数量不低于学校课后服务课时总量的5%。
公益属性原则。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课后服务应坚持非营利导向,不得过度逐利。鼓励建立城市帮扶农村机制,提倡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学校无偿提供课后服务及课程资源。
严格规范原则。建立“双审核、双公示”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审核,学校主要负责引入课后服务内容审核。建立动态评估淘汰制度,引入前公示机构资质条件,引入后公示服务效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资质条件
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1.申请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现收费资金、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全流程监管;3.应当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设施设备、教具器材;4.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符合《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5.入校服务人员应当是机构全职从业人员,且持有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专业技术资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从业记录;6.有规范的培训材料和教案,有完整的课程体系,提供覆盖义务教育全学段的进阶式课后服务内容大纲;7.机构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记录。最近三个自然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或未被移出区域进入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8.最近两个自然年度的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其中年检结论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遴选权;
9.符合所在地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引入公益性专业机构的资质条件:1.申请主体应当持有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须包含教育培训、文化传播等教育相关内容;2.入校服务人员应当是全职或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等专业技术资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从业记录;3.有规范的培训材料和教案,有完整的课程体系,涉及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等课后服务内容,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4.其他准入条件参照本指导意见“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执行。
引入社会专业人员的资质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教育情怀和社会责任感;2.具备与课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资质和能力,持有教师资格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业技能等级证书、行业认证等专业资质证明;3.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民间艺人、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4.身心健康,具备开展课后服务活动的身体条件;5.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最近三个自然年度无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记录,未被移出区域进入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资格名单;6.符合所在地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引入程序
引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参与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学期由学校提出、县级审核、市级备案、省级平台更新“白名单”,基本程序如下:
1.调研需求。学校通过问卷调查、家长会等形式,征集学生及家长对课后服务内容的建议,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和资源条件实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课后服务需求。
2.发布通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招募公告,明确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0个工作日)、资质条件、服务要求、收费标准及遴选程序等内容。
3.机构(或社会专业人员)申报。申报主体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申报书(含机构信用代码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明等附件),社会专业人员也可由学校推荐上报。补充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
4.集中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建不少于7人的评审委员会,开展申报材料核验、服务方案答辩、经营场所实地考察等审核。
5.公示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教育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公示审核通过的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名单。完整公开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覆盖范围、服务周期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6.学校选用。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家委会成员组成的选用小组,从公示名单中按需择优选取服务提供方。
服务内容
遴选课后服务内容范围参考《关于黑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类别划分情况的公告》、《关于黑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划分类别的公告》、《关于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类别划分情况的公告》等规定,主要开展音乐、美术、球类、棋类、科学探索实验、科技创客、非遗传承、人工智能等提升学生素质、培养个性化特长的内容。严禁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引入奥数拓展、思维训练、外语强化等变相学科培训内容。
监督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动态更新的“白名单”与“黑名单”制度,并将审核通过的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信息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学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服务期间的监督管理。
严管服务内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好培训材料、服务内容的“入口关”,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规出版物,确保培训材料、服务内容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要求,契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培训材料须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加强安全管理。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包括学生信息安全)。学校应当与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签订包含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安全保障义务、违约违规责任等条款的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体育类、实验类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课后服务内容须单独附加安全责任附录,涉及信息采集的须签订数据安全协议。
严禁商业推广、严禁擅自采集学生信息、严禁超范围开展培训、严禁推销教辅材料、严禁变相招揽生源。
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服务费用,要明显低于其在市场同类培训服务的价格。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入校服务内容应以课程形式实施,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按实际课时据实结算,严禁通过捆绑收费、强制收费、虚构授课课时、虚增服务人员等形式套取课后服务资金。
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方机构和社会专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签约学校应当启动退出程序,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移出课后服务入选名单:
1.服务质量评估不达标,综合满意度低于70%,或课程内容、师资水平、安全管理三项核心指标有两项以上满意度低于60%;
2.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3.未经学校同意更换授课人员,或入校服务人员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从业记录的,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4.扰乱教学秩序,擅自调课,实际授课内容与备案课后服务内容差异度超过30%;
5.基础保障缺失,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无法满足课后服务要求的;
6.出现安全事故的;
7.违规分包、转包(含个人代课)服务课程的;
8.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服务期间年检不合格的;
9.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使用学科类培训教材的;
10.不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监督检查,或学期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11.其他严重违反课后服务有关规定的。
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义务教育学校引入第三方机构及社会专业人员开展托管服务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引入非学科类课程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吕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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