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黄某向某汽车租赁中心租借一轿车,双方签订《租车合同》,约定黄某须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延误天数的租金,以及保险公司不赔偿的经济损失。
当晚,黄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后,车辆被扣留4天,放行后租赁中心将车送修,维修时间达5个月。经定损,车辆维修费4万余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但因车由自用改变为营运而被拒赔,租赁中心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维修费、评估费、租金、保值费等各项损失约7.2万元。
黄某辩称,是租赁中心的过错导致保险拒赔,因此车辆损失应由租赁中心承担。另汽修时间过长、租金过高、保值费是“霸王条款”,亦不予认可。
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事故延误期间租金照付,但租赁中心主张5个月维修期过长,结合实际认定合理维修期为20天,加上扣留的4天,共24天费用,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日租金计算。
据悉,租赁中心将案涉自用车改出租,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租赁中心与黄某均有责任。鉴于黄某是事故全责方,相关维修费、评估费损失由租赁中心与黄某按三七划分责任。合同的保值费条款属格式条款,无证据证明租赁中心与黄某充分协商,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实为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赔偿车辆租金、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共35763元,驳回租赁中心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私家车自用改商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引发的合同违约赔偿诉讼。机动车保险遵循“风险与保费匹配”原则,租赁中心擅自将非营运车辆改为出租用途,显著增加出险风险却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于法有据,租赁中心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黄某作为事故全责驾驶人,应对自身驾驶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车辆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租赁中心与黄某按三七比例分担,既体现了对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规制,也警示租赁方要及时准确向保险公司申报车辆使用用途、切实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
法官在此提醒,车辆如需用于开展营运业务,投保人应诚实申报车辆用途并投保与风险相匹配的车辆保险,避免因车辆改变用途增加出险风险而遭保险公司拒赔。承租人租车前也要核实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单列明性质是否一致,确认保险完备,驾驶中需遵守交规,安全文明驾驶。
南方+记者 罗天
通讯员 符丽云 林杨柏
【作者】 罗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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