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是承载中国传统风味与民俗温情的美食,其以软糯口感、天然香气滋养味蕾。然而,少数不法商贩为追求更筋道、不易粘叶、保质期长等优势,竟在粽子中非法添加工业原料硼砂,将这份美味变成危害健康的“隐形杀手”。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在粽子里非法添加硼砂进行售卖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案情回顾
吴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经营一家粽子店,在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生产、制作粽子的过程中添加硼砂,以每个粽子3.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5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该店抓获吴某某,扣押成品肉粽、肉粽原材料、硼砂等。经鉴定,扣押物品中存在硼砂成分。经查,吴某某已销售金额7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到案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吴某某当庭表示悔恨。他供述,其违法行为源于希望通过添加非法原料获取更多利润,但最终逾越法律底线,并危害公众健康。他希望其他经营者能以此为戒,坚持合法经营。
法官说法
非法“保鲜秘方”成致命陷阱
硼砂(化学名四硼酸钠),本是玻璃、陶瓷制造等领域的工业原料,被我国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严禁用于食品生产。其毒性不容小觑,进入人体后会转化为硼酸,难以代谢排出,长期摄入可能导致肝肾功能损伤、消化功能紊乱,儿童摄入还会影响骨骼发育,成人仅食用1-3克即可中毒,15克便达致死剂量。
被添加硼砂的粽子色泽鲜亮、口感弹牙、久放不腐,实则每一口都暗藏健康风险,商家趋之若鹜的“保鲜秘方”,正是损害消费者健康的“致命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最高可判处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
此案中,吴某某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提高食品口感等,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硼砂掺入食品并销售,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构成刑事犯罪,对其判处刑罚,体现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持“零容忍”态度。
法官提醒
抵制非法添加违禁品行为
诚信是立身之本,食品安全是经营底线,广大食品经营者切勿为短期利益铤而走险,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坚守“舌尖上的良心”。同时,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购买食品应选择合法正规渠道,仔细查看包装标识、生产日期及检验信息,远离“三无”产品;食用食品后,若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并留存消费凭证、食品样本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共同抵制非法添加违禁品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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