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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这两天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刷到,不少新闻媒体都在争相转发,说男子发现妻子和他人不雅聊天记录,气愤之下将这些聊天记录转发到了妻子的亲友群,妻子不堪忍受喝下农药,男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1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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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如何评价,反正基本上评论区全部清一色的都在呐喊,是知心姐姐姐姐又发力了,现在基本上是带上性别的案件几乎都都离不开这种呐喊了,也不知道到底是哪边路径依赖。当然,会有不少人拿着其他案例来进行对比,说怎么性别一换,结果就不一样呢?相信很多性别争议的热点事件中都会看到类似的说法对吧,只能说有些人眼里可能也就只能看到性别了,其他的情况就完全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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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来说说看这件事。首先,依然是日常费解,为什么这个时间点会出现这个新闻内容,几个媒体账号都是在这两天传播的这个内容,根据理论上的新闻学概念,都会以为这应该是最近才发生的事对吧,然而这个案件是23年就作出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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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个案件被收录进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也就是说这个判决结果是具有权威参考意义的。是不是刚被收录进案例库所以才被媒体报道的呢,有意思的就在这,当地法院的官网在25年1月2号的时候就发布了一篇内容,宣传这份判决被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也都一年前了,所以到底是什么情况会让各个媒体,在一年以后纷纷把这件事挖出来报道,我确实很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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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时间问题不代表案件本身问题,下面说说看案件本身。事情大致的情况就是上面描述的那样,不过标题内容基本上只有说将妻子的不雅聊天记录转发至亲属群,实际上还有一个情节,就是男方还对女方又辱骂和殴打,看当地法院25年的原文,就是侮辱,殴打对方,引起对方自杀,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的,构成不作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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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案件本身并不算难以理解,妻子与他人有不雅聊天记录确实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是这不代表男方可以通过违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方面夫妻之间本身就具有互相扶助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男方辱骂,殴打,以及转发聊天记录的动作是引发女方服毒自杀的先行行为,同时女方服用的是农药敌草快,属于剧毒农药,男方对于极有可能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应当是具有预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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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之下,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周围又没有其他人可以进行施救,眼看女方已经有严重中毒症状,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却不履行,最终导致女方死亡,其行为完全是放任他人死亡,判决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定性上并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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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评论区看到很多呐喊的人,将这个案子跟之前上海一个案子作为对比,情侣酒后争执,女方将男子踹下河,导致男方死亡,结果女方只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你看,男的什么都没干就是故意杀人,女的还主动把人踹下河呢,才是过失致人死亡,你还敢说不是知心大姐姐发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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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两个案件除了性别转换之外细节上很多不同,上面的案件已经说了,男方的先行行为是导致女方服毒自杀的直接因素,剧毒农药死亡率极高,且有救助义务而故意不救助,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上海这个案子里,男方本身会游泳,且落水点距离岸边近,水不深,只是女方低估了酒后对人的行为控制力的影响,同时在几分钟后女方就返回现场,并且采取报警求助等补救措施,并非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结果,所以才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当然了,我也深知讲这些对于有些人来说并不管用,管你这那的,就是有问题,毕竟上面那个案子,他们甚至会说救人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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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看看确实是类似的几个其他案例。就同样拿酒后落水来说,河南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个案例,三名男子酒后回家,路上其中一人因为饮酒过量不停骂人,另外两人于是将其扔进路边水塘醒酒,离开之后担心发生意外,又回头寻找,结果发现被害人已经淹死在水塘内,这个案件中两名男性同样被定性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严重程度来说,这个案件中行为人还是明知被害人已经严重醉酒,目的就是为了让其醒酒才扔下水塘的,行为性质只能说更严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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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夫妻的,也可以看一个案例,浙江的一对夫妻,因为发生争执,妻子冲动跳河打算自杀,丈夫见状就下水救人,结果妻子因为会水,跳河后反悔了,自行上岸,而男方自己却不会游泳,在水里扑腾,女方上岸后也不救人,也不报警,自行离开了,最终男方被淹死,女方就是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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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就完全可以跟视频开头的案件做对比,都是夫妻间有扶助义务,都是先行行为导致对方置于生命严重危险的境地,都是有能力救助但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都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了,至于刑期确实有一些区别,这个就要看具体的案情以及认罪,赔偿,谅解等因素了,毕竟就先行行为来说,严重程度也是有一定区别的。
所以综合以上案例,有女方故意不救男方同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的,有男性将男性扔下水塘导致淹死,同样只是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这些对比好像倒是没怎么听人说过。当然可以继续保持对这些判决的不理解,但是看到一个带性别的案件就立马开始呐喊,是不是也过于情绪化了。
诚然在实践中,确实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完全排除性别的因素导致的判决结果不同,但如果真的想要进一步的追求公平,那就应该真正的去看到底哪个案件是有问题的,造成问题的原因是什么,而不是随便拿两个案件,除了性别,别的什么细节都看不到,就开始走程序呐喊了,拿出了宣泄情绪,制造对立,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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