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指定账户转账,低投入高回报,本金佣金快速返还!”这样的投资宣传听起来诱人,却可能暗藏陷阱。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就给轻信此类承诺的投资者上了生动一课——转账投资后资金被冻结,起诉收款人却遭驳回,到底该如何维权?
从“高额返利”到“资金冻结”,投资梦碎仅四小时
2025年,杜某被一款“指定账户转账投资”模式吸引,平台工作人员宣称,只要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款,约定时间内就能足额拿回本金,还能收获丰厚佣金。杜某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将1万元投资款转入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本以为能坐享收益,不料仅四小时后,他就发现这笔资金被冻结,提现无门。原来,王某此前为办理无抵押贷款,已将该银行卡邮寄给铁岭市的“王主任”,后续发现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遂办理了挂失手续。投资款无法追回,杜某认为王某作为账户持有人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万元投资款。
收款人抗辩无责,投资者诉求遇阻
面对杜某的起诉,王某提出明确抗辩:自己虽为银行卡名义持有人,但从未实际占有、支配该笔1万元投资款,也根本不认识杜某,更未参与所谓的“投资项目”。银行卡早已因他人使用出现异常,挂失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举措,不应为他人的投资纠纷承担责任。杜某则坚持认为,自己是向王某的账户转款,资金被冻结后王某理应返还,双方就“账户持有人是否需担责”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转账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
厘清法律边界,判决明确维权方向
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依据“转账事实”下判,而是从证据核查、法律适用两个核心维度,精准厘清权责关系。
焦点一:转账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指出,《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本案中,王某虽为银行卡名义持有人,但未从该笔转账中获得任何利益,且挂失银行卡是应对账户异常的合法行为,完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焦点二:投资者该向谁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查明,杜某是基于投资关系,按照所谓“工作人员”的指示向王某账户转账,并非无任何依据的盲目转款,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投资款无法追回的损失,根源在于虚假投资行为,而非王某的账户持有行为。因此,杜某应向投资关系的指示人或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而非要求无过错的账户持有人王某返还资金。
最终,法院认定杜某的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明确告知杜某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真正的责任主体维权。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虚假投资终是陷阱!投资理财必须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合法渠道,坚决守住“不轻信高收益承诺、不透露个人敏感信息、不向陌生个人账户转账”的反诈底线。若不幸遭遇此类诈骗,务必保持冷静,第一时间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联系方式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勿因急于挽回损失而盲目起诉无过错方,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可能错失维权时机。唯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甄别投资渠道,才能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让诈骗分子无机可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