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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孔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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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探员当街枪杀三个孩子的母亲古德(Renee Nicole Good),这宗命案从不同角度视频到目击者证词都已昭然若揭,过程无须复述。
正如我所预见,当年认为被警察跪杀的弗洛伊德咎由自取的人,那些心理上不接受联邦与明州两场公诉判决的人,面对古德女士命案几乎不会有立场漂移——我说的是华川粉。
MAGA倒有不少反戈相向,尤其在这件事上。反观华川粉,他们凡事都以拥川抑或反川划线。不妨把目光从美国外移,在远方那些不问是非清浊,凡事都站在权力那边的是何种群体?不是乌泱泱的老少粉红吗?如此品种,和“川普总是对的”那款红帽子倒是色谱相近。
本文要重温一个和古德女士命案法理密切相关的著名案件——“田纳西州 诉 加纳案”(Tennessee v. Garner)。
警察可以开枪吗
事发于1974年田纳西州,晚上10:45警方接到报警电话,两名黑人擅闯私宅,疑似盗窃。报警者是邻居。
孟菲斯市两个出更警察莱斯利·赖特(Leslie Wright)和埃尔顿·海蒙(Elton Hymon)火速赶到现场。负责抄后路的海蒙发现并用手电筒罩定疑犯,此人是15岁的爱德华·加纳(Edward Eugene Garner),他正扑向铁丝网围栏企图逃逸。警察海蒙发现嫌疑人并没有武器,便喝令:“警察!不准动!”
爱德华·加纳置若罔闻,继续奋力攀爬。那道铁丝网高达6英尺,疑犯一旦翻过围栏极大机率会逃脱,海蒙当即开枪,子弹射进爱德华·加纳后脑,送院不治死亡。警察在死者身上找到十元现金和一个女性手袋。
死者父亲克莱姆蒂·加纳(Cleamtee Garner)于1975年向田纳西州西区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包括孟菲斯警局、市政府、官员及警察海蒙。诉状指控海蒙在枪杀加纳时,侵犯了其依据美国宪法第4、第8和第14修正案享有的宪法权利,要求赔偿。
写到这里,那些笃信“坏人该死”的华人要开骂了,如同他们数落弗洛伊德十余年前犯过事坐过牢,所以被警察跪杀死有余辜一样。这种化石一般的观念停留在前现代社会,即使在华人故土,如今那套陈腐观念亦被逐步扬弃了。
回到加纳案。田纳西州警察局第一轮庭审赢了,法源根据是本州法律条文“在通知逮捕意图后,如被告仍逃跑或强力反抗,警官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实施逮捕(use all the neccesary means to effect the arrest)。”
何谓“一切必要手段”?看去似乎包括警察枪击意图逃逸的疑犯,故此原告加纳在第一轮败诉,他向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律师的上诉状越过田纳西州法,核心直接诉诸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该宪法条文写明“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执法人员追捕逃犯属于扣押范畴,执法人员对未携带武器的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违反了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人民权利——属于对人身自由和生命极为严重的“扣押(seizure)”;也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第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克莱姆蒂·加纳胜诉。
田纳西州不服,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高院于1984年受理此案,1985年一锤定音,6:3裁定田纳西州败诉——主要基于第4修正案(经第14修正案适用于州)的分析:对无武装、非危险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构成不合理扣押,系违宪。第8修正案和核心法理是禁止“残酷与非常酷刑(punishment)”,高院认为加纳被枪杀时未被逮捕、审判和定罪,仍处于警方扣押(第4修正案)阶段,而非行刑阶段,因此不适用。这就是美国彻底改变美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规则的“田纳西州 诉 加纳案”。
此案堪称划时代,别忘记那是1985年,美国因犯刑事罪而判死刑是家常便饭,尤其在南方,黑人被告在涉及白人受害者的暴力犯罪中大都难逃一死。在那个年代,不听警察指令意欲逃跑的非暴力嫌犯被枪杀,简直小菜一碟,几乎是执法惯例。“田纳西州 诉 加纳案”从此改变了美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规则,司法伦理有了新的坚实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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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根据宣誓或确认作出的合理依据外,不得签发搜查令,且搜查令须特别说明应搜查的地点及应扣押的人或物。图源:ccconline.org
这是法律,但首先是常识
但这还没完,美国的法治文明正是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例与时俱进。1989年正是我移居美国的年份,这年“格雷厄姆 诉 康纳案”(Graham v. Connor)又是一宗民权大案。
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市黑人德索恩·格雷厄姆(Dethorne Graham)是重度糖尿病患者,当日他出现血糖过低症状,央友人开车送他到便利店买一瓶橘汁救急。格雷厄姆进店看到人多要排队,但身体已反应不良,便急急回到车上,想到附近朋友家求救。
巡逻警官迈克尔·康纳(Michael Connor)看到格雷厄姆的行状顿起疑心,康纳将嫌疑人拦截下来盘问。帮忙驾车的朋友告诉警官,格雷厄姆糖尿病发作,需要糖分缓解病情。
康纳警官不予理会,返回警车呼叫支援。病情笃危的格雷厄姆下车坐在路边,旋即昏迷倒地。后援警员赶到认定格雷厄姆装死,于是反转他的身子,戴上手铐揪起来推入警车。警方行为粗暴,导致格雷厄姆脚部骨折,手腕割伤,额头淤青,肩膀受伤。及至康纳警官进便利店调查才知啥事没有,这才解开手铐放人。
格雷厄姆委托律师起诉康纳警官非法使用过度武力,也起诉夏洛特市对警员培训失当,违反了1973年《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要求赔偿。是为著名的“格雷厄姆 诉 康纳案”。
夏洛特市玩手段,向法庭申请指示性判决(directed verdict)。这个司法名词是指在陪审团审理中法官认定一方证据不足,便直接裁定胜负,不让陪审团继续审议。夏洛特市耍诈得手,格雷厄姆向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未果,遂再上诉到最高法院。
1989年5月,最高法院以9:0判决格雷厄姆胜诉。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撰写裁决书,为美国执法机构与人员立下严格标准——“所有指控执法人员在逮捕、调查性拦截或其他‘扣押’自由公民的过程中使用过度武力(无论是否致命)的案件,都应根据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的‘客观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标准进行分析,而非适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标准。”
这意思就是莫扯犊子了,在当时的场景、已知信息条件下,一个理性的普通警察会不会这么做?
最高法院用加纳案的判决划出致命武力的底线:明确禁止对“无武装、非危险的逃跑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后用格雷厄姆案的判决确定客观标准:警察武力必须经“现场合理警官”三要素测试(犯罪严重性、嫌疑人威胁、抵抗逃跑程度),一律按照第4修正案“合理扣押”衡量。
自从美国法治立下这尺度,执法和检控仍存在系统性挑战:1992年洛杉矶四名警察暴打非裔疑犯罗德尼·金(Rodney King)引发洛杉矶暴动;2009年加州奥克兰市的奥斯卡·格兰特(Oscar Grant)谋杀案引发暴动;2014年迈克尔·布朗(Michael Brown)被射杀而引致密苏里州弗格森骚乱;2015年马里兰州因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导致非裔弗雷迪·格雷(Freddie Carlos Gray Jr.)昏迷不醒致死,引发巴尔的摩暴动;最震撼的是2020年弗洛伊德“我不能呼吸”,他被沙文(Derek Michael Chauvin)警官用膝盖跪压脖子9分29秒,最终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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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1日,密苏里州弗格森市,在警察枪杀手无寸铁的黑人少年迈克尔·布朗后,警方将抗议者从商业区引导至附近社区。图源:NBC新闻
以上这些大案都是依照“田纳西州 诉 加纳案”和“格雷厄姆 诉 康纳案”的高院判例来裁决的。凭什么古德女士被当街爆头命案会例外?
弗洛伊德案和此案都有完整视频。前一个案有一女性消防队员看不下去,表明身份要给弗洛伊德测量脉搏并施救,说那个人眼看就不行了,要求警察松开膝盖,但被拒绝。她在庭审时作证说,有一警员对她说:“你真是消防员的话,就该懂得别管闲事(go back to the fire station)。”
古德女士中枪后,现场有一男性外科医生表明身份,要求上前给古德女士测量脉搏和施救。同样被ICE探员拒绝,说“我们有自己的医护。”外科医生怒斥:“他们在哪里?你们刚刚对我的邻居开枪!”这段对话与现场情景都被手机拍摄下来。
讨论此案还须提到,ICE在离边境100英里以外没有执法权,执法人员不得站在嫌疑人车辆前方,美国法律不允许射击无武器无暴力倾向的嫌疑人,哪怕对方意欲逃逸。但说一千道一万,最终都要聚焦到到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回到“田纳西州 诉 加纳案”和“格雷厄姆 诉 康纳案”高院判例。
凡是认定ICE探员杀人有理的华人,无一例外都是川粉,因为川普就是这么说的。他们自从跟定偶像,川普的爱憎就是他们的爱憎,天大地大爹亲娘亲都不如川普亲。
华川粉爱把“回归常识”挂到嘴边,但不难发现,他们既不尊重事实、也不尊重法律,更无视常识。只要这三样欠奉,人性就没有了。
上个周末我去普林斯顿,正遇上抗议ICE集会,那是美国人的心声。当晚一群普林斯顿老友聚会,我的纪实散文《》所提到的萝拉也来了。我已好几年没见过她,纵谈之下,我感概道:来美37年从未料想到美国会变成这个样子。萝拉感同身受,她是美国白人。
美国这十年激荡,让我看清了人心。也看到了民主的脆弱,这使我明白,前半生所追求的,后半生换了个地方还得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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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s://uslawexplained.com/tennessee_v_garner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ennessee_v._Garner
https://scholarship.law.cornell.edu/facpub/273/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471/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aham_v._Connor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490/386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49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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