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
本期小编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交通肇事罪案例汇总成专题,方便大家检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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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认定
——陈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
(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于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如果不考虑逃逸情节亦可以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9)沪01刑终588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3
2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宋某、宫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车辆上路导致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的指使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虽不是车辆直接驾驶人员,亦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2)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对多名被告人可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定罪处罚。
【案号】(2022)鲁061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5
3
“自首认罪”案件如何理解和把握“证据
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余某锋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被告人“自首认罪”,只是表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态度,并不代表案件事实一定是清楚的,证据一定是充分的。
(2)虽然被告人“自首认罪”,也不能放松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而是要恪守法定证明标准,运用多种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立体化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得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①在微观上,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全面审查判断;②在案件事实层面,对被告人所述“各犯罪环节”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③在宏观上,综合全案证据,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正反两个维度对整个指控证据体系进行全面审查判断。
【案号】(2016)粤09刑终17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5-1-054-003
4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
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
轻处罚
——王某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关于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行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的“逃离现场”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自身不受被害方、群众或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为。“首次处理”,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被作为肇事嫌疑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一经实施即告成立。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不能因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而否定其事后投案自首,也不能因为其事后自首而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但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被告人,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案号】(2009)集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2-1-054-001
5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不具有预定
的证明力
——袁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并非认定被告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既可以认定,也可以否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客观公正地划分责任,从而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是以刑罚为惩治手段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其所要求的刑事责任证明标准远高于其他部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主要依据交通法规,为确保交通安全以及后续损害赔偿有效进行,结合肇事者本人的供述、现场遗留的痕迹、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依照证据优势原则等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法院在审理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案号】(2019)赣03刑终72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1
6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周某和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1)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分:二者主观内容不同,后者主观持直接或间接故意,而前者主观仅为过失;后者系情节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前者则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持故意还是过失。前者明显主观抱有过失态度,后者主观上则持间接或直接故意态度。
(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二者区分的关键。一般认为,“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不泛指所有具备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案号】(2017)湘06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
【入库编号】2023-02-1-054-002
7
驾驶特种设备车辆道路交通肇事行为的定性
——孙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叉车、非公路用观光车、推顶车等均系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当其在交通道路上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进行行驶或履行运输职能时,即具有机动车的车辆属性,属于受《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制的机动车;该类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并由交管部门出具相应事故责任认定书,此类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可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案号】(2017)沪0112刑初1847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6-1-054-010
8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质审查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裁判要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结合其他证据,依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负责任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事故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1-054-002
9
行人引发交通事故的司法认定
——胡某霞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亦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8)粤20刑终589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3-1-054-001
10
缓刑适用中再犯罪危险的判断
——卢某朝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缓刑适用条件之一。对于行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满不久即在被吊销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再犯交通肇事罪的,表明其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适用缓刑。
【案号】(2023)粤1204刑初246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6-1-054-002
11
缺席审判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王某银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具备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程序性条件为,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案号】2025-06-1-054-003
【入库编号】(2022)苏070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
12
未封闭的施工路段属于道路
——曹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施工单位在对道路进行整修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以致施工路段未被封闭,被害人能够以参与公共交通的主观心态误入的,应当认定该未封闭的路段属于道路。肇事者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案号】(2021)沪02刑终690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4-06-1-054-001
13
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杜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存在相同之处,对于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定性,可从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加以区分:就主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且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况路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情况综合认定;就客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一般仅实施一次撞击行为,但须注意的是,撞击次数仅体现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所持意志状态的一个方面,不能将此作为区分二者的绝对标准。
【案号】(2010)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5-1-054-002
14
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属于无驾驶
资格驾驶机动车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包括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注销、撤销、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9)鄂06刑终358号之二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7
15
缺乏直接证据时可通过间接证据对案件
事实综合认定
——曾某建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在被告人拒不供认,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认定。单个的间接证据只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局部情况或者个别情节,但如诸多间接证据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各个片段能分别加以证明,且能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闭合的、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明体系,则这些间接证据同样可以承担起重构案件全貌、还原法律事实的证明功能,可以据此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号】(2022)赣08刑终128号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06-1-05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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