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川法院禹里人民法庭通过“一庭两所”联动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虽已圆满解决,但其背后凸显的法律责任与安全警示却值得每一位市民,特别是宠物饲养者警醒与深思。
案件回顾
姜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途径某路口时,因避让王先生未牵绳的小狗而摔倒,导致姜女士受伤,双方随即前往医院。经诊断,姜女士右腕关节损伤,王先生支付医疗费500余元。次日,姜女士因头痛再次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1.头部损伤;2.腕部挫伤;3.右侧膝部挫伤。后双方因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遂报警求助。禹里派出所初步调解后,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随即启动“一庭两所”联动调解机制,联合禹里法庭、禹里司法所共同调解。
![]()
联合调解
姜女士认为避让行为导致其闭合性颅脑轻型损伤,需要休息一个月,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600元。王先生则认为首次就医的医嘱上未载明颅脑损伤的情形,姜女士的诉求属于无理要求,拒绝再支付各项赔偿款。针对两份不同的医嘱诊断结论,法庭调解员与派出所办案民警专程前往医院咨询了解,最终确定了两份医嘱之间的关联性和合理性。
![]()
调解过程中,派出所民警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向王先生详细阐述了动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庭调解员则向姜女士耐心分析其主张的不合理部分以及因未佩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等情形。经过三方联动、多方释法,法庭调解员提出综合调解方案:王先生再向姜女士支付赔偿款500元。调解员出具调解协议后,法庭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庭履行。至此,一件因饲养宠物引起的纠纷在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的合力调解下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行使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背后承载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一条小小的牵引绳,不仅是防止宠物走失、遭遇车祸的“生命线”,更是法律要求饲养人必须履行的管理义务,是保障公共安全的“文明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养宠划定了“红线”,也为公共安全与邻里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此,北川法院郑重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请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与责任意义,在享受陪伴乐趣的同时,更要肩负起法律赋予的管理责任,莫让一时的疏忽,酿成纠纷甚至招致处罚。
同时,也提醒所有交通参与者,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请务必自觉佩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的安全多加一道防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后语
一根牵引绳,看似小事,却连着法律责任、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幸福。北川这起纠纷的圆满解决,不仅让双方握手言和,更提醒每一位宠物饲养者:文明养宠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份必须落实在行动中的责任。愿每一位铲屎官都能牵好手中的绳,守好心中的尺,让宠物带来的是陪伴与欢乐,而不是意外与纠纷。
来源:禹里法庭、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注我们,及时了解更多本地资讯!
请点赞点亮右下小花让更多人看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