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黄夹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成华,与人合伙在新疆克拉玛依开办了新大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担任了法定代表人。
为经营公司,几名股东先后投资了真金白银两千余万元,到头来,公司不仅没有正常开展经营,连股东的投资款也都不知所踪。
01 一起让股东崩溃的官司
2019年6月27日,李成华的哥哥李成尧,一纸诉状将克拉玛依新大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上了法庭。
李成尧在诉状里称,他于2014年4月25日和5月12日,按月利率5%的标准,分别借给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和100万元,至今本息未还。
除李成华之外的其他股东一看,懵了。
因为这两笔借款,李成华早就以哥哥李成尧的名义支取了本息570余万元。
既然借款本息早已还清,李成华为什么还诉讼至法院要求二次还款?这不是涉嫌虚假诉讼了吗?
2021年8月5日,该起案件在乐陵市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庭审中,新大路公司提出李成尧向法院提供的借条系伪造,还当庭提交了能证明通过李成华还款的证据。
在股东们看来,这是一场稳赢的官司。
但有时候,法庭并非事实为准证据为王,而是法官为王。
新大路公司提交的铁证,并未被主审法官采纳。法官在未对借条的真伪做鉴定的情况下,第二天就作出了判处:新大路公司应偿还李成尧借款本息881万元,并执行了公司账户274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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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借款,要还两次钱,这还有天理吗?
但庭审中,李成尧振振有词地表示,他并未收到钱。
原来,这笔570余万元还款,是时任新大路公司法人的李成华
指令公司会计田玉振支付的,只是具体的款项,转给了其妻子刘春芝。
该事实,田玉振也出庭予以证实。
新大路公司代理律师由此当庭指出:公司支出的570余万元,如果李成尧从刘春芝处拿走了,那么李成尧就是虚假诉讼;如果李成华未让妻子转给李成尧,那么李成华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希望法庭查明后作为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但结果,很让人失望。
法院既没有将李成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线索提交给公安机关,而德州中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无奈之下,新大路公司部分股东于2019年9月11日到乐陵市警方报案。
为了自圆其说,李成华还捏造事实称他欠公司218万元,而乐陵法院在未核实的前提下,裁定冻结公司在李成华处债权218万元。
02 律师被剥夺“查阅案件卷宗”资格
2022年1月29日,乐陵市警方就李成华涉嫌侵占公司财物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成华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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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李成华被刑拘37天后,向乐陵市相关部门交了200万现金被取保候审(人保)。
可喜的是,刑拘期间,李成华最终承认了“以李成尧的名义从公司支走了570万元、但没有交给李成尧”的事实。
遗憾的是,某单位机关将“经侦查,李成华犯罪事实清楚”的卷宗向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李成华予以逮捕后。乐陵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卷退回相关部门补充侦查。
2023年2月24日,乐陵市某单位部门向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检察院在拖了将近4个月后,于6月19日再次以“李成华不构成犯罪”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李成华的案卷退回乐陵市相关单位部门,并于同日解除了犯罪嫌疑人李成华的取保候审。
一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职务侵占”案,为什么提起公诉就那么难呢?
事出反常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妖”?
2023年6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报案人代理律师先后6次要求依法查阅案件卷宗弄清事实原因,均被检察院工作人员予以拒绝。
此后,乐陵市某单位部门向检察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并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致使案件程序空转,自此进入不作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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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三年时间又过去了,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资金的嫌疑人李成华至今逍遥法外,而6名受害股东一直不断向各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反映情况后,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03 受害股东的六大质疑
在写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中,新大路公司股东们提出了六大质疑:
一、乐陵市检察院为什么要违法阻止律师依法阅卷,其背后隐藏着什么原因?
二、李成尧以“虚假诉讼的手段”起诉新大路公司还款的民事案件,为什么至今得不到纠正?
三、李成华以返还李成尧集资款的名义将570巨款打到妻子刘春芝账户,这事实是否够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不构成,检察机关为什么会以“不构成犯罪”为由让某单位部门撤回卷宗而不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既然某单位相关部门已查证清了李成华的犯罪事实并先后两次次向检察院报捕、起诉。为什么现在又宣布“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案件?
五、李成华和出资人李成尧是兄弟关系,并且李成华当时是公司的法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主审法官为什么不调查李成华命令会计打到其妻卡上的570万现金?
六、李成华取保侯审前亲属向某单位机关交了200万元涉案资金,请问这款项是以什么理由缴纳的?是不是交出的部分非法所得的赃款?某单位机关在未结案或撤销案件的情况下为何提前将200万退还李成华。
如今,刑事程序中,乐陵市某单位部门向检察院递交了“撤回案件,自行处理”申请,致使案件程序空转并导致最终撤案处理。
而民事程序中,受害股东们因为提起刑事控告,已经错过了法定再审的时间。
受害单位及股东们的570万元到底去向如何?
这起看似证据确凿却又错综复杂的案件,最终会以一种什么样的结果而结束,对乐陵市乃至整个山东省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是一道考验。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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