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计划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因其不具备相应开发资质,便找到具备资质的马某,以马某控制公司的名义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并向马某支付管理费。项目获批后,马某也入股参与。
开发期间,该项目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责令停工。在此期间,王某与马某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预售商品房,获得款项1152万余元,对应应缴税款185万余元,但二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后,马某退出项目,王某自行取得开发资质并继续施工,同样在无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预售房屋,获款1613万余元,应缴税款241万余元,亦未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多次催促二人提供销售资料并申报纳税,二人均谎称未销售房屋。税务机关随后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限期缴款通知书》等文书,二人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直至税务机关启动全面稽查,二人才提交部分销售明细。王某虽补缴70万元税款,但仍有356万余元税款未缴纳,占同期应纳税额30%以上,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马某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虽未取得完整经营手续,但其预售商品房的行为属实际经营行为,所得收入属于应税所得。二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履行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的成立不仅要求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且通常要求占应纳税额一定比例以上。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出路,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逃税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权。只要行为人实际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了收入,且该收入依法属于应税所得,其就负有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是否如实履行该义务,是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的关键。
二、经营手续不全,能否构成“逃税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也是实践中的常见误区,即:行为人在未取得完备行政许可(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是否属于应税所得?逃避该部分收入的纳税义务,是否构成逃税罪?
税收征管的核心对象是“所得”或“收入”本身,而非该所得所依附的经营行为在行政程序上是否完全合法。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仅对“合法经营所得”征税。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即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违法所得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况。
对于诸如赌博、贩毒等法律明文禁止且惩处的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所得”,因其自始不被法律认可为合法财产权益,通常不予征税,否则将产生惩罚与征税的逻辑悖论。然而,对于本案所涉的“无证预售商品房”行为,其经营内容——商品房买卖——本身是合法的民事交易行为,法律禁止的仅是其“未取得预售许可即进行销售”这一程序性违规。这种违规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改变其销售行为产生了真实、可观的经济收入这一事实。该收入是基于合法交易标的(房屋)产生的,属于应税的经营所得。
因此,王某、马某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辩称其预售款不应纳税,实质上是将行政程序违规与税法上的纳税义务混为一谈,该主张不能成立。他们的预售行为产生了真实的现金流和利润,依法即负有纳税义务。
律师寄语
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其依据在于是否实际取得了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而与取得该收入的前置行政手续是否百分之百完备无直接必然联系。在实践中,切不可心存侥幸,误以为“证照不全”或“经营存在违规”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不申报、不纳税。
税法评价具有独立性。一项收入只要其来源性质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范围,纳税义务随即产生。经营者因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规定而面临的处罚,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是并行不悖的两类法律责任,不能互相抵消或替代。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纳税,不仅无法逃避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更可能像本案当事人一样,触及刑律,构成逃税罪,面临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双重制裁。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规范的经营始于完备的手续,而合规的生命线则系于诚信纳税。在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前,务必厘清所需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办理;在经营过程中,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应主动、及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遇到复杂的涉税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师的意见,切勿自行以错误的理解挑战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底线。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