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其不仅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入系统化、体系化新阶段,更直接关系法律实施的精准度与效能。而法典条文表述的严谨性与统一性,正是保障法律精准适用、提升治理效能的核心基石。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研读发现,草案中义务主体表述存在混用问题(如“单位和个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存),这种表述差异看似细微,实则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的基础,引发理解偏差与执行分歧,亟待从法理逻辑与实践需求出发予以规范。
义务主体表述的不统一,首要问题是导致覆盖范围模糊,这在自然人主体界定中尤为突出。草案第10条、第999条将绿色低碳生活、绿色消费等义务承担者设定为“公民”,但从生态环境保护本质与法律调整原理来看,此类义务适用对象应是我国境内所有自然人,而非仅限定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核心逻辑在于,法律义务的设定基础是行为影响范围与法律空间效力,而非主体国籍身份。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与公共性,任何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的生产生活行为都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均应承担相应保护义务。若沿用“公民”这一以国籍为界定标准的表述,将难以涵盖境内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等群体,既缩小义务主体覆盖范围,遗漏应担责者,又会引发理解混乱与适用困难,不利于法典统一实施。
相较于“公民”,“个人”作为义务主体表述更具法理优势与实践适配性。从内涵上,“个人”可涵盖我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等所有自然人,契合“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从实践上,其能精准覆盖所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自然人行为,填补主体界定不周延导致的监管空白,确保义务覆盖无死角。这种调整并非单纯文字替换,而是基于生态环境治理公共性本质,对义务主体范围的精准界定。
主体表述不统一的问题并非仅存于自然人层面,在企业义务主体界定中同样突出,尤以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的相关条款最为典型。第999条、第1000条、第1001条分别将相关义务主体表述为“公民”“企业”和“服务性企业”,这种差异化表述缺乏法理支撑,也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普遍性要求不相契合,需要通过合并优化增强条文的整体性与逻辑性。
具体而言,有两层核心问题:其一,第999条的“公民”表述存在前文所述的覆盖不全问题,绿色消费义务的适用范围应及于本法调整范围内所有自然人,国籍不应成为义务承担前提;其二,第1001条将义务主体限定为“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违背生态义务普适性原则。绿色生产、低碳运营并非特定行业专属义务,无论是工业制造、服务业经营,还是供应链全流程环节,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可能产生环境影响,均应承担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更为关键的是,第1000条已对企业绿色采购义务作出规定,若将两条合并并将义务主体扩展至所有企业,既能消除“服务性企业”界定带来的适用局限,更能强化企业生态义务规范逻辑连贯性与体系完整性。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主体界定的全面性与统一性,直接决定义务覆盖的完整性与法律适用的有效性。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普遍性,决定其主体范围必须与法律的空间效力、行为影响范围相匹配。只要在我国法律适用范围内从事活动,任何自然人和组织都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保护义务。基于这一原则,选择兼具涵盖性与实操性的义务主体表述,是提升法典严谨性的关键。
据此,统一采用“单位和个人”作为草案中的核心义务主体表述,具备充分法理与实践依据。一方面,“单位”可涵盖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精准契合“企业主体”的治理定位;另一方面,“个人”涵盖所有自然人,匹配“社会参与”的治理要求,二者组合完全适配我国“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框架。将草案中“公民”统一修改为“个人”,协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单位和个人”的表述,既能降低法律适用的解释成本,明晰各方义务边界,又能实现义务主体的全面覆盖,避免制度空白。这种优化看似是立法技术细节调整,实则是生态法治精细化的重要体现,更是筑牢法律统一实施、精准适用基础的关键举措。
当前,草案仍处于征求意见的关键阶段,正是打磨细节、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窗口期。为解决前述表述问题、强化法典逻辑自洽性,建议从三方面推进优化。一是开展全典系统性梳理,对所有义务条款中的主体表述进行统一筛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核心表述地位;二是精准调整特定条款表述,将“公民”统一修改为“个人”,删除“服务性企业”等不必要行业限定,同时合并相关企业义务条款;三是在附则中补充“单位”“个人”的内涵界定,明确“单位”包括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及经营主体,“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从根本上避免表述歧义。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既需要顶层制度的系统建构,也离不开微观条文的精准打磨。义务主体表述的规范统一,并非单纯文字优化,而是对生态法治公平性、系统性的本质回应。唯有通过此类精雕细琢,推动法典逻辑更趋严谨、适用更为顺畅,方能确保其充分发挥体系化规范、一体化引导与强制性保障的核心功能,为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
(作者:尤明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泽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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