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入海排污口这一陆海关键节点的监管提供具体的地方行动方案。《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五条,有效期3年,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从而助力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入海排污口监管为何需要专门的地方性细则予以强化?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处处长高翔表示,这源于其作为污染物进入海洋最终通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国家层面已出台《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而天津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正是结合本地产业布局、排污类型等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进行的具化与延伸,其核心思路聚焦于“尽责管、精准管、规范管、长效管”。
在责任界定方面,《实施细则》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及政府兜底原则,要求为每一个入海排污口明确单一责任主体,负责排口的设置论证、建设、管理和溯源整治。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情形,细则设定了协商机制,并规定协商不成时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指定,确保责任无真空。在此基础上,滨海新区政府需组织建立“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职责履行监督与行业管理责任,共同形成立体化的监管网络。
分类管理是实现科学精准监管的关键路径。《实施细则》在国家规定的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及其他四类排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等二级分类,并依据排污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管理策略。具体而言,对排污量较大、污染物种类较多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与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其他排口则实行一般管理。此种分类施策模式,有助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治理的针对性与效率。
在管理流程上,《实施细则》对排污口的设置、论证、备案、注销等各环节均作出规范与简化。例如,排污口选址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鼓励深水离岸排放,并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等生态敏感区域新设工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备案流程则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备案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同时,细则也对排污口信息变更、永久停用注销等情形规定了明确的操作程序与时限。
为保障制度有效落地,监测与执法环节亦被重点规范。《实施细则》衔接了排污许可制度,明确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须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对重点管理排污口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简化管理的每半年一次,一般管理排污口则通过抽测实现两年全覆盖。高翔表示,这样的监测频次安排体现分类监管、突出重点的原则,旨在实现依据潜在的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对不同类型排污口差异化管控。此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还将对区级管理情况开展核查与督导,以确保监管要求层层落实。
实现长效监管,离不开动态更新的数据与科技手段的支撑。根据细则,生态环境部门需建立详实的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并纳入“污染来源、问题、责任、整治措施”四张清单,实现信息可追溯、问题可闭环。同时,《实施细则》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能力建设,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以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和预警水平。高翔介绍,这些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将推动监管模式向智能化、精准化转型,有效提升对排污行为的实时感知与快速响应能力。此外,通过明确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责任,以及要求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排污信息等方式,公众监督举报渠道也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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