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长
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
严重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
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2025年以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机制回归立法初衷,南京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建立了市级批量投诉综合研判与区局个案综合研判的“双研判”工作机制,认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并依法予以规制,现公开经市局综合研判认定的典型案例。
1
冯某浩批量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冯某浩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本市集中发起了36件投诉,涉及江北新区、秦淮区、鼓楼区、浦口区、江宁区、溧水区、高淳区等全市7个区、32家经营主体。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产品标识标签”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于冯某浩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自平台成立以来截至12月1日,冯某浩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4432次、举报46次;2025年以来截至12月1日,在全市投诉180次,仅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冯某浩在本市通过累计发起投诉超过50起;从投诉内容看,冯某浩反复针对多类小金额商品的标注信息规范性问题进行投诉,投诉文本呈现格式化特点;在前期部分同类投诉已获得退赔的情况下仍集中针对同一商家或同类商品反复发起投诉,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冯某浩的投诉行为呈现短期内高频次、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冯某浩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冯某浩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相关区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2
金某盛批量投诉
依法不予受理、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数据预警发现,金某盛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本市集中发起了29件投诉,分别涉及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等全市3个区、29家经营主体。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过期”与“产品能效标识不规范”两类问题,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综合研判
对于金某盛的投诉诉求,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市级层面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自平台成立以来截至12月17日,金某盛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613次、举报6次;仅2025年12月11日-14日四天内,就集中发起投诉29件,日均超过7件,投诉对象涉及全市多个区,均为小型个体工商户;投诉文本高度格式化、模板化,仅替换时间、店名与商品名称,投诉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过期”与“产品能效标识不规范”两类问题,投诉频次明显与一般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不符,知假买假,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金某盛的投诉行为呈现短期内高频次、知假买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显著特征,其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范畴。
处理结果
综上,相关涉诉区局结合具体核实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金某盛的相关投诉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依法告知了该决定。对于金某盛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相关区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力推进依法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坚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本市营商环境。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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