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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同居关系解除等家事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往往是核心矛盾。抚养权归属、变更条件、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权行使等问题,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翻云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整理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核心裁判要点与法律适用规则,供大家参考。
抚养权归属裁判规则
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将结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
1、按子女年龄划分的归属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法定例外情形;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绝育、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情形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综合考量的关键因素。除年龄外,法院还会审查父母品行、抚养意愿、经济与精神抚养能力、子女稳定生活环境等。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隐匿、抢夺子女,将丧失抚养权优先资格;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有能力照顾的,可作为父母抚养的优先条件。
抚养权变更及相关权利法律
抚养权确定后并非一成不变,同时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也有明确法律规范,相关争议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1、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仅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等法定情形,法院才支持变更抚养权,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
2、抚养费与探望权的核心规范。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数额一般为月收入20%-30%,子女必要时可请求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探望权方面,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权行使,受阻时可诉至法院,但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依法中止。
结语:
综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始终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相关权利义务均有明确法律边界。父母双方应理性协商,协商不成时需遵循法定规则维权。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律师力量,确保自身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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