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91 万 “司法围猎” 真相:
诈骗前科人员设局虚假诉讼 庆安法院超标的查封,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 国家力挺民营经济背景下的法治拷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国家三令五申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的法治环境下,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却遭遇了一场精心策划的 “司法围猎”。
有诈骗犯罪前科的吴某彤,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为手段发起连环虚假诉讼,将诉讼标的从 3500 万元虚增至 6591.64 万元;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庆安法院”)则违背法律规定,对明显虚假的诉求予以支持,通过超标的查封、突袭查封、设置违法解封障碍等一系列操作,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让这家正处IPO筹备关键期的民营企业陷入经营绝境。
一、惯犯布局:通过伪造证据和虚高诉讼金额,精准围猎民企
这场针对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 “围猎”,始于有诈骗前科人员吴某彤的蓄意谋划。2012 年,吴某彤曾因合同诈骗罪获刑七年,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将目标锁定在正常经营的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通过虚构中介服务事实、伪造关键证据,发起多轮虚假诉讼。
(一)首次诉讼:伪造核心证据 撬动 3500 万保全
2023 年 5 月,吴某彤以 “中介合同纠纷” 为由,将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及股东吴某桦诉至庆安法院,主张 3500 余万元居间费及佣金。其提交的核心证据《损失补偿承诺书》,经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证实系伪造变造—— 复印件签名非吴某桦本人所写,原件存在切割、热压痕迹(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苏公物鉴字 [2024] 26 号鉴定书)。
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吴某彤声称 “促成 21 家资金方与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合作” 全系谎言:8 家所谓 “资金方” 无投资经营范围(多为无实缴资本、零纳税空壳企业),13 家有投资资质的公司均未同意实际投资,仅部分签订无实质约束力的《保密协议》或框架意向书。为营造融资成功假象,吴某彤还通过两个微信号互发 “投资到账截图”“合作争议内容”,截屏后发送给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股东吴某桦,虚构谈判进展。
(二)二次诉讼:借“存疑不起诉”背书 标的虚增至6591万
2024年5月,庆安法院以 “吴某彤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移送公安机关” 为由,驳回其第一次起诉。但吴某彤并未收手,反而借相关刑事案件“存疑不起诉”的结果为掩护,于 2025年8月再次向庆安法院起诉。
此次诉讼中,吴某彤初始仅主张 212.3 万元所谓 “学历办理居间报酬”,后迅速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求金额狂增至6591.64 万元,涉及居间服务费、佣金、工资补助、利息、股权折价等多个名目。而新增诉求的核心依据,仍为其此前已被公安机关查证虚构的 “21 家资金方合作” 事实,本质是换汤不换药的虚假诉求。
吴某彤的意图十分明确:利用司法保全的威慑力,通过虚高标的额制造企业资金压力,逼迫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妥协让步,从而实现 “空手套白狼” 的非法获利目的,其围猎民营企业的恶意昭然若揭。
二、司法失守:庆安法院系列操作与法律规定不符
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遭遇,核心症结在于庆安法院背离司法公正原则,对吴某彤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未予甄别制止,反而通过一系列违法保全操作,让司法权沦为他人围猎民企的工具。
(一)无视铁证:纵容虚假诉讼 批准恶意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包括 “虚构案件事实、伪造关键证据、诉讼标的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吴某彤的行为已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生效文书已明确其存在 “虚构违约事实、伪造证据” 的违法行为。
但庆安法院对这些关键事实视而不见,在吴某彤两次起诉时,均未对其证据真实性、诉求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以吴某彤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由,便轻易批准财产保全申请。这种 “只要有担保就保全” 的做法,完全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的保全法定前提,实质是为虚假诉讼提供司法支持。
(二)违法保全:超标的查封 突破法律红线
庆安法院的保全行为,严重违反 “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的法律规定。2025 年 12 月 8 日,该院作出(2025)黑 1224 民初 2052 号之三民事裁定,实施了全方位的超额查封:
- 查封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不动产(估值3700万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3800 万元(实际冻得130余万元);
- 查封股东吴某桦名下 3 处房产(合计估值2000余万元)、冻结其银行存款 777.64 万元;
这种 “一刀切” 的超额查封,完全无视最高人民法院 “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涉案财物”“善用‘活封活扣’,避免‘死封’” 的明确要求,也违背了《民营经济促进法》中 “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的立法精神。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账户被查封后,材料采购、员工工资发放全面中断,IPO 进程被迫停滞,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灭顶之灾。
(三)出尔反尔:突袭查封 故意制造企业危机
庆安法院在保全过程中,还存在故意误导、突袭查封的恶劣行为。2025 年 11 月 4 日,泰州市党政领导派出政法委相关同志专程到访庆安法院,详细介绍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经营状况及履行能力,该院领导明确承诺 “不会查封基本账户”“如需查封将提前通知,允许企业提供担保替代”。
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代理律师随后按要求提交两家担保公司资质及保函格式,并根据法官要求修改为连带责任担保,但未获任何回复。2025 年 11 月 17 日,庆安法院突然查封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含基本账户),让企业猝不及防。当律师质疑为何未提前通知时,法官竟以 “提前告知会让公司转移资金” 为由辩解,完全违背 “善意文明司法” 原则,实质是蓄意制造企业经营危机。
(四))层层加码:设置解封障碍 加重企业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法院应裁定解除保全。但庆安法院却故意设置多重违法条件,阻挠解封:
- 先是否定两家普通担保公司资质,要求必须提供金融机构担保;
- 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提供账户余额 6.2 亿元、具备金融资质的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后,法官又额外要求 “冻结担保公司等额资金”,超出法律对 “有效担保” 的定义;
- 继而改口 “金融机构仅指银行或保险公司”,否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法担保效力;
- 最终提出苛刻条件:在吴某彤已保全财产不解封的前提下,需由股东吴某桦额外筹集 2630 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作为 “担保金”,才同意解除公司账户查封。
该 2630 万元并非法定保全担保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全担保范围,大幅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吴某桦为筹款被迫承担高额利息,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即便账户解封也陷入沉重财务负担。
![]()
(五)利益勾连:纵容行贿行为 存在明确利益输送线索
更值得警惕的是,吴某彤与庆安法院法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利益输送线索,行贿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证。2023 年第一次诉讼期间,吴某彤通过微信接受庆安法院孙法官的 “指导” 申请诉前保全,孙法官明确告知其 “无需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具备资质的证据,你不同意我就不解除”。
期间,吴某彤向孙法官赠送拉菲红酒、原浆啤酒等高档物品,并两次微信转账合计 1.1 万元(虽被退回,但行贿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查证)。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就孙法官违纪行为向庆安县纪委书面控告后,至今未收到任何调查反馈,疑似存在监督缺位,也让庆安法院的系列违法操作更显可疑。
三、政策反差:国家力保民营经济 司法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遭遇,与国家层面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的政策导向形成尖锐对立。2025 年 5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强调,要 “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要求,办理涉企案件要 “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坚决杜绝 “选择性保全”“超标保全” 等行为。
但庆安法院相关法官却顶风违纪,对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置若罔闻,为有诈骗前科的吴某彤提供了可乘之机,其行为不仅让一家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陷入生存危机,更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这种 “司法围猎” 民企的乱象,若不及时遏制,将严重破坏法治化营商环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截至目前,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虽已解封银行账户,但 2630 万元 “担保金” 的压力、前期违法查封造成的巨额损失,仍让企业举步维艰。作为一家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姜堰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始终守法经营,却因虚假诉讼和司法不公遭遇无妄之灾。
此案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更拷问着司法机关如何落实 “保护民营经济” 的法定职责。公众不禁要问:庆安法院为何对明显的虚假诉讼视而不见?为何一再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超额保全?法官与吴某彤之间是否存在更深层的利益勾结?
期待相关监督部门能介入彻查,依法追究吴某彤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严肃查处庆安法院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解除不合理的 “担保金” 要求,赔偿企业经济损失,让司法公正真正成为民营经济的 “保护伞”,而不是少数人围猎民企的 “工具”。作者将持续跟踪事件进展。
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