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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李先生之子为其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30万元。
2022年1月,李先生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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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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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团队代理后,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论证: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虽将“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列为免责情形,但条款并未明确“机动车”是否包括社会普遍认知中的“电动车”。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社会大众通常认为两轮电动车为非机动车,与法律或交管部门基于管理目的所作技术认定存在认知差异。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机动车”含电动车,应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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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采纳开尔律师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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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精准运用“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打破保险公司以技术性认定规避保险责任的企图。开尔律师以精湛的专业能力,维护了投保家庭的合法权益。
·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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