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公司打完考勤卡后,来到食堂吃早餐,突然晕倒后抢救无效死亡。这起看似普通的悲剧,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争议。公司认为食堂不是工作岗位,因此不能算是工伤,那么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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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从食堂餐桌到法庭判决
2010年5月10日上午8时左右,广州某公司员工麦某某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在用餐期间,他突然突发疾病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麦某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麦某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视同工伤。
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司坚持认为,死者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餐,食堂不是其工作岗位,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确认在公司食堂进食时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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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食堂为何被认定为“工作岗位”
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将食堂视为工作岗位的法律逻辑。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
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职工基础生存权利的必要保障。公司为职工提供食堂,进食早餐与工作存在密切联系,是维持劳动能力的基本手段。
法院认为,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单位的更衣室、食堂、厕所等均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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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有明确标准。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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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时间、场所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
在食堂猝死是否属于工伤的案件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职工在工作时,因满足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要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是指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工伤认定应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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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员工与企业的实际操作
对于员工而言,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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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工伤认定标准的发展
随着工作方式的多样化,工伤认定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完善。
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
对于居家办公等新型工作方式,意见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指出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来源:每天学一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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