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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工死亡,
工亡补助金下发后,
公公并未主张分割。
一家人和平生活数年后,
老人重新主张权利,可行吗?
这笔钱该如何公平分割?
请看本期案例

张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后,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向张某的妻子王某账户支付张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款共计70万元。
张某的父亲老张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父亲,依法享有分割这笔款项的权利,遂将儿媳王某以及孙子女小军、小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其支付22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并且老张曾口头承诺放弃补助金分配,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支出,无力再行分割。
小军、小芳亦表示,祖父老张当初为了支持他们完成学业,明确表示不参与分配,且在父亲去世后,他们与母亲共同承担了三年对老张的赡养义务,补助金已消耗殆尽。
另查明,张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负责操办丧事并承担主要费用。在张某去世后的四年内,老张与三被告共同生活,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小军目前大学在读,仍需王某经济支持。老张另有一女,其妻刘某已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届满?原告老张是否有权分割张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主张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王某之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老张系张某之父,依法有权主张分割。
对于老张要求分割的7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鉴于张某丧事主要由其配偶王某操办并承担主要费用,故丧葬补助金2.8万元应由王某所有。
本案中,王某中年丧夫,张某去世时,其与张某婚生子女皆未成年,其在家庭中充当父亲、母亲双重角色,在张某去世后较长时间内,王某还承担了对老张的赡养义务,精神与经济压力较大。现虽小军、小芳皆已成年,但小军系在校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仍需王某支持。无疑,张某的去世也给老张造成了精神损伤,经济来源上亦有减少,考虑到老张还有一女,且自身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保金。
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王某向老张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5%,即10万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法定赔偿金,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享有权利的人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近亲属,即法定继承人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共同共有。
口头放弃共有权的主张须具备充分证据支持,且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家庭内部成员间需明确大额财产分配意愿,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分配方案,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维系家庭和睦。
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遗产顺位继承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共有人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共有人生活现状、生活来源和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结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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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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