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告知书
全市医疗救助对象: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有了一些调整,现告知如下:
0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即符合规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02医疗救助政策有调整
1.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或调出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身份认定或调出之日次月起享受或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医疗救助身份在一次住院周期内发生变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
4.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施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管理。
03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不能“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需患者先行垫付后办理手工报销。
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情况一览表
就医地域
就医类别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市内就医
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站式”结算
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一站式”结算
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市外省内就医
转诊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站式”结算
转诊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不予报销
省内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市内政策执行
省外就医
长期居住备案和转诊
“一站式”结算
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不予报销
1.转诊有效期1年,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限市内就医,市外转诊仍按原规定办理;
2.因急诊抢救就医,视同转诊;
3.慢特病患者在市域内门诊就医,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救助,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4.肾透析患者市域内透析治疗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及转诊限制。
温馨提示:为减轻资金垫付压力和费用报销奔波,建议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疾病治疗需要,优先选择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时主动告知医疗救助对象身份。
04迟缴断保会有待遇等待期
请医疗救助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
经反复动员,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参保长效机制规定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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