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有雷同,二家公司双双被处罚
(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通讯员大律)
事由:去年5月份,某单位在网上公开招标一套软件,招标价格为180万元,要求投标者具有企业法人资质格,有与招标软件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设备,具有良好的依法纳税记录和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且商业信誉也良好。
梅花公司(化名)看到投标公告后,认为自己公司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制作标书,投标价格为170万元,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送到招标单位。
桃花公司(化名)看到投标公告后,也认为自己公司符合招标公告要求,也组织技术人员制作标书,投标价格为168万元,并按规定时间将标书送到招标单位。
开标后,经评标专家仔细审核多家投标单位送来的标书发现,梅花公司和桃花公司送来的标书在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方面有许多雷同之处,且投标价格相差不大,经评标专家讨论,认为梅花公司和桃花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结果二家公司均未中标,并且给予二家公司失信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软件类招、投标活动。
梅花公司收到处罚报告后非常吃惊,自己的标书在开标前从未向外界泄露过,桃花公司的标书怎么能与自己的标书多处雷同?便向桃花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软件产品著作权。
桃花公司接到梅花公司的律师函后,经认定调查发现,梅花公司与桃花公司在3年前曾经有过合作,了解到梅花公司多款软件产品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文件,本次招标发现招标文件中描述的软件开发与梅花公司开发的软件相类似,便参考了梅花公司的软件文档内容制作了标书。
由于桃花公司不知道梅花公司也参与投标,故导致标书中有许多文档内容与梅花公司雷同,不仅自己未中标,还害得梅花公司也未中标,并被处于三年内不得参与软件类招、投标活动,造成巨大损失。桃花公司向梅花公司回函,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梅花公司没有接受桃花公司的道歉,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将桃花公司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桃花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0000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涉及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而软件系通过电子介质存储,无法直接用肉眼分辨,梅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己拥有软件知识产权的专利证书、与第三方合作合同及软件产品成功案例,证明桃花公司在投标的标书中涉及开发软件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方面有许多雷同之处,并经评标专家认定。桃花公司辩称,自己确实不知道梅花公司也在本次招标中投标,未经梅花公司许可使用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设计开发、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这些文档,不是故意侵权,表示立即停止分割,并当庭向梅花公司赔礼道歉。
考虑到梅花公司因制作标书、参与招标的实际损失,法院组织调解,最终二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桃花公司一次性赔偿梅花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代理本案的王金海律师说,软件产品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由于软件产品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代码化指令序列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非专业人士无法辨别,因此,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对自己研发的软件产品及时申报专利、著作权登记,一旦发生类似侵权情况,能够通过专利、著作权登记证明自己对软件产品拥有著作权和专利权,如果单纯是文档类侵权而非软件产品侵权,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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