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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建军称,2015年他因个人原因(如贷款政策、购房资格等),借用朋友赵立明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河北的一套商品房(“一号房屋”),总价约330万元。双方签订《代持协议》,约定:
首付款100万元及后续月供均由王建军支付;
房屋实际归王建军所有,赵立明仅为“挂名”;
产权证由王建军保管,他可随时要求过户。
此后,王建军支付了全部房款、物业费、税费,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然而,2019年,赵立明因欠李强50万元借款未还,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赵立明名下的一号房屋。
2021年,王建军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实际归他所有,要求中止执行并确认产权。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王建军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赵立明认可王建军的说法,但债权人李强坚决反对,认为:
房产证登记在赵立明名下,就是他的财产;
王建军所谓“借名”是为了规避政策,损害公共利益;
即便真有代持,也仅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王建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借名买房不能排除法院对登记产权人的强制执行。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
《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归属的法定证明。一号房屋自始登记在赵立明名下,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借名协议仅产生债权关系,不产生物权效力
王建军与赵立明之间的《代持协议》,只在两人之间形成合同之债。王建军可据此要求赵立明配合过户,但不能直接主张自己是物权人。
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的是赵立明名下的财产。王建军享有的只是“要求过户”的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对世性,无法阻却善意债权人李强的执行申请。
借名行为本身存在法律风险
法院指出,借名人自愿选择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就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房屋被查封、拍卖、抵押等。
即便借名属实,也不必然有效
若借名目的是规避限购、信贷、税收等政策,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本案虽未直接否定协议效力,但强调其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不是出名人反悔,而是出名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执行;
即使你付全款、住多年、拿所有票据,在法律上房子仍“属于登记人”;
执行异议之诉胜诉门槛极高,需同时满足:真实借名 + 全款支付 + 无过错 + 早于查封占有等条件;
若已借名,务必尽快过户;若无法过户,应评估出名人资信风险。
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无论是事前规避风险,还是事后应对查封,专业介入至关重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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