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任丘市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发布了“任环刑移〔2025〕1 号”和“任环刑移〔2025〕2号”《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河北省禄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津石高速任丘东服务区南区加油站、北区加油站因涉嫌污染环境案,被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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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简要案情”披露,2025年10月25日,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省禄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津石高速任丘东服务区南区加油站现场检查,该加油站位于津石高速任丘东服务区,负责人是梁建广。现场有六台加油机,已停用,油库内有两个柴油罐,三个汽油罐,一共十个操作井。油库的南侧存在液体冲刷痕迹,现场呈浅黄色,通过痕迹显示液体通过油库上方流到油库南侧水沟,水沟下方泥土有刺鼻燃油味,水沟的东侧有管道连接南服务外水沟,管道外存有小部分黄色液体,并有刺鼻燃油味,南服务区外水沟有长约300米,宽3米的油水混合物。该加油站通过私设水管将含油类污染物通过油库边沟排入加油站外沟渠内。经河北新时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河北省禄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津石高速任丘东服务区南区加油站油库墙外东排水渠内污水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石油类1.95×103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194倍,所排放污染物中含有石油类。属于危废名录当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21-08)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油泥,其他污染物未超出排放标准,报告编号W20251001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同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服务区北区加油站现场检查,现场有六台加油机,已停用,油库内有两个柴油罐,三个汽油罐,一共十个操作井,油库的北侧有一处新挖开的水道通往北服务区外,水道下方泥土有刺鼻的燃油味道,北服务区外紧邻油库边的水沟有长约1000米,宽约2米的油水混合物,并有刺鼻燃油味。北加油站油库罐区操作井内存有少量液体,表面漂浮油状物质。该加油站通过私设水管将含油类污染物通过油库边沟排入加油站外沟渠内。经河北新时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北区加油站西门北5米和北10米墙外排水渠内污水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石油类48.5mg/L和67.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二级标准3.85倍和5.74倍,所排放污染物中含有石油类。属于危废名录当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21-08)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油泥,其他污染物未超出排放标准,报告编号W202510014-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1条第五项,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遂作出移送公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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