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2
单位给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
公司卖出的产品,已经确认收入了,但又退回来了,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04
销售货物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05
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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