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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境纠纷中被告人身处国外的情况愈发常见,而判决生效后的跨国执行更是实现权益的关键环节。对于涉及约旦的跨境诉讼与执行事务,需严格遵循约旦政府公示的法律条款及相关国际协定。
一、被告人在国外的起诉:立足约旦管辖基础,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起诉境外被告人的前提是明确管辖依据,约旦以属地管辖为核心、属人管辖为补充,同时兼顾国际条约约定,相关管辖规则主要体现在《约旦刑法典》《约旦民事诉讼法》及官方认可的国际协定中。
(一)明确管辖法院:找准诉讼启动的法定主体
根据约旦国王 Hussein 官方网站公示的《约旦宪法》第六章相关条款(经1958年第1380号、1396号官方公报修订),民事法院与宗教法院分工明确:民事法院对各类民事、刑事事项行使普遍管辖权,但若涉及外国人身份关系或国际惯例规定适用外国法的民商事事项,需按法定方式适用准据法;穆斯林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事项,则由伊斯兰教法法院专属管辖。
具体管辖规则可分为三类:
1、属地管辖,依据《约旦刑法典》(1960年颁布,2022年第10号法令修订,最新文本可通过约旦司法部官网查询)第7条,无论被告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约旦境内,约旦法院即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该法第10条规定,约旦国民在境外实施犯罪的,约旦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且不依赖于外国法院是否已作出判决;
3、条约管辖,若纠纷涉及《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成员国(约旦为签署国之一),可依据协定第3条,由成员国法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需因当事人无本地住所或国籍而要求额外担保。
需注意,对于航运及海上运输文件相关纠纷,《约旦1972年海上贸易法》第215条明确规定,任何排除约旦法院管辖权的条款均无效,即便当事人约定仲裁,若涉及该类纠纷,约旦法院仍可能依法行使管辖权。
(二)起诉材料准备:符合形式要求,保障文件效力
约旦对涉外诉讼材料的形式要求严格,核心规则体现在《约旦民事诉讼法》(2006年)第79条,该条款明确:其一,若诉讼涉及适用外国法,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交附带官方翻译的外国法律文本;其二,所有外文材料必须附上阿拉伯语翻译件,若对方当事人对翻译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将指定专家进行核查;其三,当事人可仅提交外文文件中拟援引部分的翻译件,除非法院要求提交完整翻译。
实操中需重点准备三类材料:
1、起诉状,需明确原告身份信息、被告境外住址(或可供送达的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需以阿拉伯语撰写或附上官方认证的阿拉伯语翻译;
2、证据材料,包括合同、转账记录、侵权证明等,境外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通过约旦驻华使领馆认证(若适用);
3、授权委托书,若委托律师代理,需提交符合约旦法律要求的授权文件,且需明确代理权限范围。
(三)送达与答辩:依托电子程序,保障被告应诉权利
针对境外被告人的送达难题,约旦通过电子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根据《2018年第95号民事司法程序电子手段使用条例》(约旦司法部2023年公示的有效法规),司法机关可通过电子方式向境外被告人送达通知,该程序最初为应对疫情设立,现已成为常态化送达方式,其法律效力与传统纸质送达等同。
送达完成后,被告需在法定时限内答辩。若被告未按期应诉,约旦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缺席审理,但需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避免因送达瑕疵导致判决被撤销。此外,对于跨境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依据《约旦仲裁法》(2001年)第10条约定仲裁条款,但需注意排除《海上贸易法》第215条的适用情形,否则仲裁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在约旦顺利执行判决:紧扣法定条件,依托条约与国内法双重保障
判决生效后,在约旦的执行需区分“约旦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与“外国法院判决的约旦境内执行”两类情形,核心依据为《约旦民事诉讼法》《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及约旦最高法院的最新判例规则。
(一)外国法院判决在约旦执行:满足法定要件,遵循判例指引
约旦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并非自动生效,需向约旦法院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2024年约旦法院最高上诉法院(法院 of cassation)的最新判例明确了核心标准,结合《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第25条、第34条及《约旦宪法》第102条,执行申请需满足以下要件:
1、判决作出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且管辖权依据符合约旦法律或国际条约规定;
2、判决已生效且具有可执行性,若为外国宗教法院判决,需经该国最高法院认证并取得终局效力(突破了《约旦宪法》第99条关于“境外宗教法院判决不可执行”的限制性规定,为2024年判例确立的新规则);
3、审判程序合法,被告已获得充分的应诉权利(如答辩权、举证权),不存在程序瑕疵;
4、判决内容不违反约旦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与约旦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
5、申请材料完整,包括生效判决原件、官方翻译件、管辖权证明、送达证明等,且材料需经公证认证程序。
实操中,若纠纷双方均为《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成员国公民或法人,可依据协定第4条,直接向约旦司法部申请司法协助,简化执行流程,成员国公民可享受与约旦公民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
(二)约旦法院判决的境外执行:依托国际合作,遵循双边/多边条约
若需向境外执行约旦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主要依托两类渠道:
1、通过《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协助执行,协定第1条要求成员国司法部定期交换法律文本与司法信息,为跨境执行提供便利;
2、针对非协定成员国,可依据约旦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通过外交渠道协商执行。
需注意,2024年约旦立法与意见局提交了《国际刑事合作法(草案)》,拟废止1927年《引渡法》,该草案第30条明确了引渡的禁止情形,包括政治犯罪、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歧视性理由的起诉等,若判决执行涉及人员引渡,需关注该草案的生效进展(截至2024年12月,尚未正式生效,仍适用1927年《引渡法》及双边协定)。
(三)执行异议与救济:保障程序权利,规避执行风险
在约旦执行判决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依据《约旦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常见理由包括判决存在程序瑕疵、执行标的不属于可执行财产、违反公共秩序等。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暂停执行程序。
为规避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需提前核查被执行人在约旦的财产状况(如不动产、银行存款、商业资产等),避免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同时,需严格遵守约旦关于执行时限的规定,避免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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