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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查,出租不符合安全等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所得(¥12000)的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盐响住建罚告〔2025〕8号),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
联系地址:响水县双园路40号
联系电话:0515-698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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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苏盐响住建罚告〔2025〕8号
当事人:袁浩
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208030616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东进中路19号公园观邸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5日,根据《盐城市响水县亚美小区“6•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你的行政处罚建议,对你涉嫌出租不符合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2024年6月15日,盐城市响水县亚美国际花园小区(清华园北区)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起火建筑为亚美国际花园小区9号楼,坐北朝南,东西长88.31米,南北宽18.50米,建筑高度51.90米,建筑面积18982平方米,地上17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该楼按规范要求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起火房屋为9号楼104室,原为一层,南北长6.90米,东西宽5.10米,层高6米。
2015年6月,你购买上述房屋后增设了夹层,但未在底层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2017年9月14日,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38.80m,房屋产权人为女婿肖为健、女儿袁媛。2020年10月起,你将9号楼104室出租给郑开平,内部南侧设有1部楼梯,底层为洗护房间、卫生间及走道,夹层设有厨房、麻将桌,底层及夹层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亚美国际花园小区9号楼104室实际受益人(房东)私自增设夹层后未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完善,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由于你改造房屋的行为造成了改造后的房屋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8.3.3、8.4.1等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对此次火灾事故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你本人在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笔录里的供述,2024年1月22日租户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其2024年全年房屋租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苏盐响住建案移〔2025〕8号);
2.《盐城市响水县亚美小区“6•1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3.火灾事故发生后房屋内部照片;
4.2024年6月17日在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袁浩)、2024年6月30日在事故调查组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袁浩)、2024年7月5日在事故调查组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肖为健);
5.袁浩身份证复印件、肖为健身份证复印件;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强制性条文节选复印件(5.1.1条、8.3.3条、8.4.1条);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复印件。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因你2024年将房屋续租给郑开平一年,按约定收到租金1.2万元,故火灾发生当年违法出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取得的收入为1.2万元,在火灾事故后未按照要求改正(房屋夹层未拆除或加装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设施)。故对你处罚的裁量幅度,适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施行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编号320217731000项,第四幅度(情形描述:未按要求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裁量幅度: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因你违法出租房屋是此次发生的较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造成了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12000)的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本机关(地址:响水县双园路40号,联系电话:0515-69816116)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响水县双园路40号,联系电话:0515-69816116)提出。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5日
此文标题来源:嘎门口小编(转此标题请备注)
文章来源:响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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