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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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那么,再审案件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当事人能要求开庭吗?
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遵循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的规则,具体适用需结合再审所依据的程序区分判断;当事人有权提出开庭审理的请求,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周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进行以下详细说明:
一、再审案件的具体审理方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再审案件审理需组成合议庭,且审理方式与再审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紧密相关,书面审理仅为特定情形下的例外选择。
1.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若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不存在不开庭的例外情况,必须开庭审理。因为一审程序本身以开庭为核心,再审阶段需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才能保障裁判的公正性,比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合同纠纷案件,就需公开开庭审理。
此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通常也需开庭审理,尤其是案件存在事实争议、关键证据存疑等情况时,开庭是查清案件核心问题的必要方式。
同时,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法院一般也会开庭审理,且需提前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可书面审理的例外情形
该情形仅适用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
一种是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再审案件年代久远,当事人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到庭,或案件涉及虚假诉讼,当事人均不愿出庭且无实际送达可能,此时开庭已无实际意义,法院可书面审理。
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再审审查阶段的询问、证据交换等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共同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法院可简化程序采用书面审理,以提升司法效率。
除此之外,刑事再审中也存在特殊的书面审理情形,例如原审被告人已死亡、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或原审裁判系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法院也可依法书面审理。
二、当事人要求开庭的权利及相关处理规则
当事人拥有要求开庭审理的权利,这是其辩论权、陈述权等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但该请求并非必然会被法院准许。法院收到开庭申请后,会结合案件审理程序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周军律师提醒,若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开庭申请并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虽无法强制要求开庭,但可通过书面形式充分提交辩论意见和补充证据,确保自身观点被法院纳入审理考量范围。若当事人认为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可在后续程序中就此提出异议,维护自身程序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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