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速4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一辆电动汽车瞬间加速至129公里/小时,如同脱缰野马般撞向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导致三人相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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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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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日傍晚,景德镇珠山区的昌江大道上车辆川流不息,对于胡某一家来说,这不过是又一个平凡的家庭出行时刻,他和妻子推着婴儿车,准备穿过马路,却不知道危险正在急速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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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20岁的男子廖某宇坐在车内等待红绿灯,就在刚才他与同车人发生争执,烦躁的情绪在狭小的空间里迅速发酵,当绿灯再次亮起时,廖某宇不顾同车人的劝阻,一脚油门踩到底,电车瞬间提速伴随着同车人的尖叫撞向胡某一家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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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后来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来看,这辆电动汽车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瞬间加速至约129公里/小时的惊人速度,超速比例超过200%。
廖某宇后来在法庭上陈述,当他注意到正在过马路的胡某一家时,曾试图踩刹车和打方向盘,但因车速过快,一切已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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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击发生后,不满一岁的胡某某当场死亡,母亲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身亡,父亲胡某被紧急送医,最终也未能挽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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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警方最初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廖某宇刑事拘留,但在进一步的侦查中,景德镇检方改变了这一指控。
2024年10月17日,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廖某宇,这一罪名的变更,反映了对其行为性质的重新认定。
“交通肇事罪”通常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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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廖某宇在节假日车流高峰时段,于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行驶,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造成三人死亡。
法院认为,廖某宇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但同时廖某宇看见行人后采取了避让措施,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认定为“自首”,有属于法律规定的从轻情节。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最终判处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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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都感到意外。
根据原告代理律师讲述,宣判当天,法官全文宣读了判决书,被告人廖某宇情绪表现平稳,当法官问及其对结果的意见和态度时,廖某宇作了一个陈述,但声音特别小,几乎听不清楚,估计这个时候他心里特别害怕和后悔。
倒是廖某宇的家属情绪异常激动,听到宣判后直接往公诉席和代理人席冲撞,被法警当场摁住,可能他们难以接受死缓的结果,至于是否会上诉,目前被告人及其家属尚未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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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害者家属方则明确表示对死缓结果不满意,尤其是胡某母亲态度坚决,称坚决会提起抗诉,用余生为儿子一家三口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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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父亲表示,他跟妻子已经60多岁了,唯一的儿子遭此横祸,现在两人养老无门、生活无望,所受伤害太大了。他还表示希望严惩廖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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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方家属的态度来看,都不满意这个结果,一方觉得判得太重,一方则要求以命相抵,此案可能还会迎来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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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驾车导致一案三命,三个家庭破碎不堪,教训太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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