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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陈静与赵磊于2015年12月结婚,2018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婚后购买的四套房产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四套房屋情况如下:
一号、二号、三号房屋:位于北京通州某小区,均登记在赵磊名下,有银行贷款;
四号房屋:位于海南万宁某度假公寓,登记在陈静名下,无贷款。
离婚后,赵磊多次主张:
通州三套房是其母亲王秀英和舅舅王建国“借名购买”,首付款和贷款均由亲戚支付;
海南房也是母亲出资,应扣除35万元后再分割。
为此,赵磊曾配合亲戚通过诉讼或调解方式,试图将房产确认为他人所有。陈静发现后,先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参与多起确权案件,最终全部胜诉——法院认定:
通州三套房不存在有效借名关系;
海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亲戚转账不构成购房出资。
2022年,陈静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四套房产,并主张因赵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拖延分割,应对其少分或不分。
赵磊仍坚持“房子都是亲戚的”,不同意分割。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通州)与四号房屋(海南)归陈静所有;
二、二号房屋与三号房屋(通州)归赵磊所有;
三、双方互不支付任何房屋折价补偿款。
关键点:尽管四号房屋价值更高且无贷款,法院仍判归陈静且无需补偿赵磊,实质上对赵磊“少分”。
三、法院说理要点
四套房屋均购于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名买房”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亲戚虽曾起诉,但或被驳回、或主动撤诉,未形成生效确权判决;
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不足以证明出资性质为购房款,更无法推翻夫妻共同财产推定;
已有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四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赵磊要求扣除35万元无法律依据;
赵磊存在明显过错:
在可通知陈静的情况下,对亲戚确权诉讼申请公告送达,制造缺席判决;
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意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导致房产长期无法分割,扩大纠纷成本;
综合考虑过错、房屋价值、贷款负担及当事人意愿,判归各自名下房屋,并免除补偿义务,体现对恶意行为的否定评价。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不能口头说说!必须有书面协议+清晰出资+合理解释,否则法院不予采信;
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任何时候都可再诉,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
配偶配合亲戚打确权官司?可能是转移财产的套路!务必及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即使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只要婚内购买,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系他人全资且明确赠与一方;
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拖延分割,法院可判决“少分甚至不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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