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精选答问”平台,就劳动争议实务中争议已久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结论: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得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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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高法定调:团体意外险的法律定位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企业为降低用工风险,会选择为员工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然而,保险种类选择不当,不仅无法转移风险,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李敬阳专家在答疑中指出,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不得冲抵雇主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法律考量。
一是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违背立法精神。
二是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雇员可以同时获得保险金和雇主的赔偿。
02 险种辨析
现实中,许多企业将“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混为一谈,这是导致风险误判的根源。这两种保险从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员工福利”。它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员工本人,理赔金直接支付给员工或其家人-1-9。它更像是企业送员工的一份礼物,无论意外是否发生在工作中都有效。
雇主责任险则是企业的“风险盾牌”。它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被保险人是企业本身。
当企业依法需对员工的工伤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公司会就这部分损失对企业进行赔付,从而直接转移了企业的用工赔偿责任风险。
03 关键区别
为了方便理解,阿宇制作了表格供大家对比:
雇主责任险
团体意外险
保险性质
财产保险(责任险)
人寿保险(人身意外险)
被保险人
企业(雇主)
员工
受益人
企业
员工或其近亲属
核心作用
转移企业的法定赔偿责任
为员工提供额外人身保障(福利)
能否抵充雇主赔偿
可以(理赔款赔付给企业,企业可用以履行赔偿义务)
不可(理赔款直接给员工,不减少企业责任)
04 企业该如何应对
面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如何调整策略,实现成本与风险的最优管理?首要且不可替代的底线是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替代。
在工伤保险基础上,若企业需要转移自身的经济赔偿风险(如工伤保险不覆盖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当主动配置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能有效分散企业经营中的用工风险,是助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
如果企业预算允许且希望提升员工福利、增强团队凝聚力,可以考虑“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的组合方案。
前者为企业兜底,后者为员工添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购买团体意外险是福利支出,而非风险成本的对冲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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