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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6月,五大连池市兴安乡前钟山村村民张某某,在兴安乡七八队沙场四周,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套,非法下猎套,共计17个猎套,但无猎获物。经五大连池市林业和草原局调查,张某某在未经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下,非法设置猎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并没收猎捕工具。
【相关法律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警示:莫因“小错”铸“大错”,违法必究,当事人或为“取乐”或为“尝鲜”,却均因忽视“禁猎期、禁猎区、禁猎工具”等法律规定,未认识到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物种保护以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仍然用禁猎工具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或娱乐。触犯法律红线,必受制裁。非法贩卖、猎捕、繁育野生动物等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轻则罚款,重则身陷囹圄。
监制:孙剑波
三审:李振凯
二审:白 玉
一审:张 钊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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