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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赋予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可以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再依据规章制度,可以解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
本案中,法院认定劳动者确实存在连续旷工3天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果按以上逻辑来说,用人单位应该是合法解除。但法院又认为连续旷工3天可以解除的规定过于严苛,该条款无效,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这就让用人单位无所适从了,那到底旷工几天算是不严苛?法院对于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进行审查,但合理性的标准在哪里?
案情简介
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张三“从2023年1月4日起至今,未提申请、未获批准、未到岗上班”“连续旷工3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张三虽提交病假申请,但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及时补充提交就诊证明,且至法庭辩论终结仍未补充提交,公司主张其存在连续旷工3天,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但结合《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该条款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公司虽主张张三另行存在2022年12月旷工2天情形,并据此主张张三违反基本劳动纪律,但此不符合“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5天、半年内累计达10天”的解除条件,亦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事由,就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亦难以采信。公司未充分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第18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本案中,因张三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病休需要,公司主张其存在连续旷工3天,本院予以采信。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关于“连续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过于严苛,该条款限制、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公司主张的其他解除条件,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解除事由,故对公司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具体赔偿金金额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5)京03民终15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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