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
集体土地征收,需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监督机制
在征地拆迁领域,村务公开是被拆迁人监督征地补偿分配、核实自身权益是否受损的重要途径,而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监督职责,则是保障这一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邱萍萍律师代理的“北京房山某村房屋腾退村民申请村务公开遭拒,镇政府未全面履职被诉案件”,便清晰暴露了征地补偿监督机制运行中的漏洞,也为被拆迁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监督权益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拟征收土地需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信息至少三十日并听取意见,多数成员异议时需组织听证会,确立公众参与监督基础;第四十九条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补偿费用收支状况,接受成员监督,禁止侵占、挪用;第六章“监督检查”赋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及现场勘测、责令停违等措施,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对非法批准征收、侵占挪用补偿费用等行为设定处分、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细化征收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三十日)要求,明确异议反馈渠道;第三十二条设定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的前置监督门槛,未达标不得批准征收;第五章赋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征地补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权,可下达督察意见、约谈负责人并提出追责建议。
3.补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赋予检察机关对征地补偿分配中侵害特定群体权益情形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权,完善司法监督补充。
二、京平拆迁课堂
1、案例核心事实:监督机制缺位下的权益困境
因琉璃河考古公园项目建设,董家林村委会以“腾退搬迁”名义推进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对于被拆迁人而言,腾退过程中的收益分配、会议决议、宅基地认定标准、村委会财务收支等村务信息,直接关系到征地补偿是否公平、自身应得权益是否被遗漏,因此六原告(均为村内合法房屋所有权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董家林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明确申请公开六项关键村务信息。
然而,村委会在签收申请后始终未予答复,直接阻断了被拆迁人通过村务公开监督补偿安置的第一道渠道。为推动监督机制落地,六原告又于2024年6月18日向琉璃河镇政府邮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镇政府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申请事项。2024年8月19日,琉璃河镇政府作出答复意见书,仅称已向村委会下发《督办单》督促公开,但未核查村委会是否实际履行公开义务,也未在答复中明确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期限——最终,村委会仍未向原告答复,镇政府的“监督”沦为形式,被拆迁人的监督权益彻底落空,无奈之下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关键:镇政府的“监督职责”并非“程序空转”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琉璃河镇政府是否全面履行了对村务公开的法定监督职责,这也是征地补偿监督机制中最易被忽视的法律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当村民反映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事项不真实时,乡镇政府有义务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一规定的本质,是通过行政监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进而确保征地补偿过程透明、公平,避免暗箱操作损害被拆迁人权益。
但在本案中,琉璃河镇政府仅以“下发督办单”为由作出答复,既未调查村委会未公开信息的具体原因,也未明确要求村委会公开信息的时间节点与具体方式,更未核实公开结果是否符合原告需求——这种“只走程序、不重实效”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对“监督职责”的要求。法院最终认定,镇政府的答复意见未涉及公开信息的核心内容,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其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调查处理,正是对这一法律原则的明确践行。
3、维权启示:被拆迁人如何激活征地补偿监督机制
从本案的维权过程来看,京平律师团队为被拆迁人制定的“先申请、再追责、终诉讼”策略,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行动路径,也揭示了被拆迁人激活征地补偿监督机制的三个关键步骤:
首先,主动申请村务公开,固定“监督受阻”证据。当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补偿标准存疑等问题时,被拆迁人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如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向村委会申请公开关键信息,同时保留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明确自身“主动行使监督权”的事实,为后续追责奠定基础。
其次,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倒逼行政机关履职。若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或拖延公开,被拆迁人需及时转向乡镇政府,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要求其依据法定职责督促村委会公开。此时需注意,应要求镇政府出具书面答复,并关注答复内容是否具体、是否解决实际问题——若镇政府仅作形式答复、未实质监督,即可认定其“未履职”。
最后,通过行政诉讼追责,捍卫监督权益。当镇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拆迁人无法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征地补偿时,可在专业律师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的违法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职。本案中,京平律师正是通过梳理“村委会拒公开-镇政府形式监督-权益受损”的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最终为被拆迁人打通了监督渠道。
综上,征地补偿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既依赖于乡镇政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也需要被拆迁人主动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监督权。本案的胜诉不仅纠正了镇政府的履职缺位,更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面对监督机制失灵时,切勿被动妥协,通过“申请-追责-诉讼”的路径,才能真正将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保障征地补偿的公平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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