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辩护意识、心理素质,甚至人品、个性等不同,会导致他们面临刑事危机时的表现出现巨大差异,选择截然不同的自保策略,如认罪悔罪、拒不承认、极力辩解、避重就轻、出卖“队友”、污蔑“队友”等。当然,各种的所谓自保策略,只是他们根据现有信息自认为的最佳自保策略,该策略是否奏效,既取决于他们的真实涉案程度,也取决于他们在刑事危机下的表现,还取决于律师的辅导情况。
(一)认罪悔罪
面对非常资深、专业办案人员的审讯,绝大部分当事人会被突破心理防线,选择认罪悔罪,接受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寄希望于通过自己的认罪、检讨,来换取办案机关的宽大处理决定。部分重要原因是办案人员深谙当事人在利弊考量之下的策略选择,并充分运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产生的效果。
试想,如果所有认罪悔罪的人与不认罪悔罪的人得到同样的惩罚,坦白从宽的政策没有鲜活的实例,抗拒从严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认罪不认罪、配合不配合,案件处理结果都一样,反正只要认罪就一定会被追究应有的刑事责任,谁还会认罪悔罪呢?甚至可能会产生“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误解。这种刚柔并济的政策自古有之,不仅在法律领域得到体现。如战争中杀降较大可能会导致更多敌方士卒宁死不降,己方士卒就需要付出更惨痛的代价才能赢得战争的胜利;怀柔政策辅之以强硬的手段,才更可能获得更多人的臣服。
办案机关掌握了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追究何种刑事责任以及罪责大小的较大自由裁量权,且经常在个案中适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让当事人看到配合调查、认罪悔罪得到从宽处理和拒绝配合、抗拒被严惩的鲜活实例,这就会让当事人产生坦白真的可以从宽的期待感,抗拒真的会被从严处罚的恐惧感。当事人一旦在心中形成这种印象,其在认罪认罚可能被从宽处理和抗拒调查就会被严惩的抉择中,无疑会更加倾向于选择认罪认罚。
(二)拒不承认
我们办案中发现,虽然大部分当事人被调查时会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但细究起来,每个当事人面临刑事危机时的优先诉求都是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自然而然会首先考虑拒不认罪。在形势不明的情况下,“不见棺材不掉泪”是本能表现,无所谓对错。实际上,当事人从不承认到配合调查是有时间差的,可能很短也可能较长。部分当事人可能在意识到面临刑事调查时内心已经进行激烈的“交锋”,最后选择了承认、配合调查,进而接受调查;部分当事人可能一开始拒不承认、拒不配合调查,接受办案人员的普法教育后,就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全部事实;部分当事人可能接受审讯或被羁押后,经过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和普法教育,才逐渐从拒不认罪转为认罪认罚;部分当事人则始终拒不认罪。
(三)极力辩解
面临刑事危机时,除了以消极态度表示抗拒的策略外,很多当事人都会绞尽脑汁地想各种辩解理由,尝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相比于拒不承认、抗拒调查,极力辩解显然更可能有效。法律赋予当事人辩解的权利,当事人辩解形成的笔录在刑事诉讼法中称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四)避重就轻
面对刑事危机,当事人趋利避害、避重就轻,亦是本能。当事人对其认为有利的内容予以供述,对其不利的则往往选择竭力隐瞒,或者轻描淡写,试图“蒙混过关”。即便形势所迫,当事人认为确实需要配合调查,承认犯罪事实,也选择性承认自己参与的不关键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实施的一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掩饰、隐瞒、否认其参与的罪责更大的涉案犯罪事实。
(五)出卖他人
面临刑事危机,当事人考虑的主要问题往往是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罪责最小化。如果作出对其他人不利的供述能减轻自己的罪责,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免予被羁押,甚至有可能让自己免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都可能会选择出卖“队友”,将他所知道的其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全部予以检举揭发。这里的“队友”就可能包括他的律师,以及其他归案或未归案的同案人等,甚至可能包括案外人。
实际上,面临刑事危机时,如果当事人自己能置身之外,他可能会努力将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以避免自己面临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能置身事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则多一个罪责更大的主体来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就可能被认定为作用较小的参与者,面临较轻的刑事责任,其可能很乐意看到这样的结果;即便多一个刑事责任主体也不能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也不排除部分当事人在不满、怨恨甚至仇恨的情绪下,产生“不能让其他涉案主体好过”的心态,将其他主体的犯罪事实也如实供述;如果被认定单位犯罪,则往往个人的罪责比较小,定罪量刑标准也可能与个人犯罪有较大区别,当事人可能都倾向于辩解这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如果能通过检举揭发等方式获得立功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也往往会毫不犹豫地进行检举揭发,甚至通过买来他人犯罪线索进行检举揭发。
从辩护效果的角度看,如果当事人在没有受到律师有效辅导的情况下作出这个选择,后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往往不可控。从律师职业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律师要认识到当事人的利弊选择,要设想所有人都会公开律师与他们的谈话内容,要始终确保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因为司法实践中,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当事人及涉案人员的出卖对象。
其一,如实供述同案人的违法犯罪。当事人被抓获,如果供述同案人的犯罪行为对其罪责的减轻有利,他们可能会选择将同案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全盘供述,将他所知道的其他同案人如何共谋、商议、实施犯罪的过程如实供述。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可能会充分利用刑事诉讼中的立功制度,通过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当事人自己知道的他人犯罪线索,听说的他人犯罪线索,甚至通过买卖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进行举报等,以各种方法争取立功情节,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其二,当事人指证律师。当事人被抓获,如果指证律师有利,他们可能会将他们与律师沟通的过程、结果,律师告诉他们的法律意见,甚至暗示他们的举动全部供述出来。即便有的当事人本身就是执业律师,在面临刑事危机时,如果供述其他律师能让其免予刑事责任或者得到其他宽大处理的结果,在特定的条件下,不排除他会“出卖”其他律师同行的可能性。此外,在很多公司犯罪的案件中,公司法律顾问往往成为“众矢之的”,公司老板、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都可能将责任推卸给法律顾问,认为公司的业务模式或者经营行为经过专业律师的合规评价,律师告诉他们不会有问题,他们才大规模开展的,他们没有意识到涉案的行为是犯罪。
(六)污蔑他人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同案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更进一步的表现是为了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抹黑污蔑其他人的情况。我们没有必要对刑事危机下当事人的表现抱持太大的期待,也没有必要为在刑事危机下当事人的策略选择感到意外,否则我们就会感到失落,甚至因遭遇当事人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背叛”而措手不及。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当事人不要过高期待其他涉案的“朋友们”的表现,否则很容易对同案人将责任推给自己甚至污蔑自己而感到悲伤或感到“被抛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