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州港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24日我局联合行业专家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问题:1.苏M52A56、川AX8K78车辆OBD检验结果不合格情况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2.苏M07044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3847-2018)》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而是采用 “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对苏M52A56、川AX8K78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元),同时没收苏M52A56、川AX8K78两辆机动车检测费用3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6-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对苏M07044开展机动车检测的行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元); 3.没收苏M52A56、川AX8K78两辆机动车的检测费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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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信用泰州
综合编辑:泰州百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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