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新一起案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将未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女芳芳的抚养权判给父亲蔡某,没有判给生母祝某。该案突破了“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一般原则,凸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导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祝某与赵某于2019年、2020年非婚生育两个子女。2022年上半年,祝某和赵某发生矛盾后出走,后与蔡某同居,2023年11月祝某生下芳芳。然而女儿刚满月,祝某与蔡某发生矛盾后独自离开,此后芳芳一直由蔡某、蔡某祖母照顾。2024年1月,祝某与前男友赵某和好,并计划办理结婚登记。2024年7月,祝某起诉要求直接抚养芳芳。对此蔡某明确表示反对,要求法院判他抚养女儿,蔡某祖母也明确表示愿意全力协助照顾芳芳。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不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可否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主要是考虑该阶段未成年人多数还处于母乳喂养期,母乳喂养对其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且子女对母亲有较强的生理和心理性依赖。由此可见,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适用母亲直接抚养原则,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因此,当由母亲直接抚养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发生冲突时,应当允许存在例外情形。该案中,芳芳系蔡某与祝某的非婚生子女,从查明事实看,祝某于女儿满月时离开,未履行照护义务,也未履行物质保障义务及情感教育义务,致尚在婴儿阶段的女儿长期缺乏母亲的照顾和关爱,其行为构成“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且其与案外人赵某另外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准备与赵某结婚。芳芳在满月后就一直跟随父亲蔡某及蔡某祖母生活,蔡某及其家人有抚养芳芳的强烈意愿。两相比较,判决由父亲蔡某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芳芳健康成长。
2024年12月,重庆市江津区作出判决,芳芳由蔡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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