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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实务中,关于发明名称的撰写常存在一种认知误区:部分申请人认为,在发明名称中添加功能性修饰语或技术效果描述,能够强化审查员对技术方案“创造性”的第一印象,从而提高授权概率。
今天,我们就结合《专利审查指南》和审查实操,把这个误区彻底讲清楚。
一、 发明名称的规范性要求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1. 字数限制: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如化学领域),可允许最多40个字。
2. 内容限制:
禁用非技术词语:不得包含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
禁用含糊词语:不得使用“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不确定表述。
禁用笼统词语:不得仅使用“方法”、“装置”、“组合物”等未给出具体技术信息的词汇。
禁用宣传性用语:应避免使用“高”、“低”、“最佳”、“能够提高”等主观或功能性描述,以确保表述的客观性与准确性。
二、 创造性判断与发明名称的关系
审查员对创造性的判断不依赖于发明名称的复杂程度。
1. 审查员在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时,依据的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整体内容。
2. 审查过程侧重于技术方案本身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而非名称中的修饰语。过度复杂的名称不仅无法对创造性评价产生实质性影响,反而可能因不符合规范而引发补正程序,延长审查周期。
三、 发明名称撰写的实务考量
在专利撰写策略中,发明名称的确定需兼顾准确性和策略性。
1. 全面性原则:发明名称应当体现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所有主题。当权利要求书中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如产品、方法、用途)时,这些主题均应在发明名称中得到反映。
2. 策略性“藏拙”:
避免过度暴露发明点:将核心创新点(如特定的算法结果或结构细节)直接写入名称,可能便于审查员检索到针对性的对比文件,增加授权难度。
扩大保护范围:适度使用上位概念或模糊化处理技术细节,有助于在实质审查中争取更宽泛的保护范围,并为后续可能的分案申请或维权提供便利。
四、 总结
发明名称在专利申请中主要作为技术主题的识别代号,其核心功能在于准确分类与检索定位,而非展示技术效果。建议申请人应严格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的格式要求,使用规范、简洁、准确的技术术语。在满足准确性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保守的命名策略,避免在名称中过度限定技术特征,从而为专利的授权和确权留出合理的法律空间。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一项严谨的法律工作,建议您选择专业代理机构(如高沃知识产权)代理撰写申报事宜。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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