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解释第19号),就“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以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致同提示
1、发布背景
现行会计准则对并购交易中的补偿性资产缺乏具体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处理、在实际收到补偿时确认,以及作为或有对价处理。《解释第19号》明确了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相关内容趋同,从而解决了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分歧,提升了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的区别
补偿性资产是购买方通过合同约定,因取得的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在购买日存在不确定性(如或有负债)而有权从出售方获得的补偿。其与或有对价的主要区别在于,补偿性资产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存在的或有事项或不确定性有关,能否获得补偿与被购买方现有的特定资产或负债相关;而或有对价是根据未来某项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需要支付的额外对价或返还已支付对价的安排。补偿性资产是对购买方的补偿;而或有对价是卖方可能从买方获得额外支付的权利,也可能是买方从卖方收回已支付对价的权利,目的是调整最终的交易价格。
3、补偿性资产常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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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二)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致同提示
《解释第19号》对补偿性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在收购交易中企业应区分取得的是补偿性资产还是或有对价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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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当被购买业务的价值主要与特定项目相关时。
注2:由于公允价值计量会考虑各种不同结果的概率,故无需单独考虑支付的可能性。
参考示例: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涉及未决诉讼补偿
购买方A公司、被购买方C公司、出售方B公司(C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以现金8,000万元购买B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权购买协议于20X3年1月1日(购买日)生效并完成交割。
在购买日,C公司存在一项未决诉讼。为此,A公司与B公司在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若该未决诉讼最终导致的损失超过500万元,B公司将就超出部分向A公司进行补偿。
20X3年1月1日(购买日),该未决诉讼很可能会败诉,预计负债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20X3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结案,预计赔偿金额为700万元。由于B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A公司评估其能够收回的补偿款金额为160万元。
20X4年6月30日,诉讼结案,C公司最终支付赔偿款650万元。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补偿款150万元。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1.购买日(20X3年1月1日)
被购买方C公司预计负债公允价值为600万,A公司确认补偿性资产100万,并调整商誉。
借:补偿性资产100万
贷:商誉100万
2.后续计量(20X3年12月31日):
补偿性资产从100万增加至200万
借:补偿性资产100万
贷:投资收益100万
因B公司信用风险变化,补偿性资产发生减值。
借:投资收益40万
贷:补偿性资产40万
年末,预计诉讼将在下一年度结案并收回补偿性资产,因此,补偿性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3.终止确认(20X4年6月30日)
收到现金150万元,终止确认补偿性资产160万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150万
投资收益10万
贷:补偿性资产160万
个别财务报表层面:A公司应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
(三)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致同提示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中,新增会计科目,并明确财务报表列示项目及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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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致同提示
对于以前年度产生的补偿性资产,首次实施时(2026年1月1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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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致同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权益性交易处理确认的资本公积,在处置子公司时是否应调整处置该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或结转至留存收益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解释第19号》就该事项予以明确,即,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时,无论该子公司是处置给集团内公司还是其他公司,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参考示例:假设母公司P有两个全资子公司A和B。20X3年6月30日,A公司从母公司P购买B公司100%股权,P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B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双方以评估值150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B公司净资产在P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20X5年9月30日,A公司将B公司出售给P集团的另一子公司,并丧失控制,A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对B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双方以评估值200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B公司自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
1、合并日,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处理:
个别财务报表: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合并财务报表:
借:B公司账面净资产 12,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
2、处置日,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800万元(2000万元-1200万),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投资收益600万元(2000万元-1400万元)。原合并日个别与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300万元资本公积均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值得注意的是,A的交易对手方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300万均不能转出。
三
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致同提示
企业经营支付中电子支付系统结算逐步占据主导地位,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电子支付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过程中,由于资金清算需要时间,付款方支付与收款方到账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实务中对于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较多讨论,存在相关资金到达对方账户前即终止确认金融负债的情况。
2024年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小范围修订,澄清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并针对某些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增加了一项例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务,并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解释第19号》采纳了国际准则的修订内容,澄清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并明确了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金融负债的,仅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选择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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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注2: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结算日是指企业交付或收取金融资产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五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九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十条 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十二条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第十三条 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致同提示
《解释第19号》对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的金融负债提供了一项例外选择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允许企业选择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电子支付系统结算应用例外选择权的条件:
第1点和第2点对“企业没有实际能力”的要求,通常理解上没有争议,但第3点要求“结算风险不重大”,对于结算风险的考虑因素及不重大的判断,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讨论和争议。正式发布稿较征求意见稿补充了“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以减少可能的判断问题,整体而言不影响绝大部分常规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
适用情形:
适用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现金转账的情形,注意不适用于以支票、汇票等其他方式付款的情形。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结论基础(BC3.55至BC3.56)解释,符合条件的电子支付系统遵循标准的管理流程来完成交易,为现金支付建立了一个受控的环境,将现金最终无法支付给债权人的风险降至最低(或“极其微小””de minimis”)。
对于支票等其他付款方式,在现金最终支付至债权人之前,无法最终完成支付的结算风险并非不重大,因此,例外选择权不应扩大到电子支付系统之外。
同时,《解释第19号》要求该会计政策选择应该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以保证为特定情形提供的实务可操作的例外能够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例外选择权的应用限定于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结论基础(BC3.57至BC3.60)解释,IASB考虑并决定不应将例外选择权应用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并不存在“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的类似概念,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不能基于要求企业知道对手方何时没有实际能力收回支付指令。当债权人收到债务人已提交支付指示的通知时,债权人并没有取得现金的实际能力。
因此,债务人对于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因满足条件选择终止确认,并不能说明债权人的金融资产可以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即可能产生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两端会计处理的短时间错配。
四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会计处理。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二)披露。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的量化信息。
(三)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致同提示
2024年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小范围修订,对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细化规定,并增加相关披露要求。我国具有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及其他类似特征的金融资产增长较快,实务中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是否符合“本金+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不同认识,《解释第1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进行修订完善,明确了在评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是否一致时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的有关考虑和对受或有事项影响可能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有关考虑,并增加了相关披露规定。
在全球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ESG特征挂钩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包括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利率随挂钩的ESG目标调整的债券等,给会计理论和实务带来了挑战。
以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为例,在现有准则规范下,由于合同约定的基于碳排量的利率调整会导致贷款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化,该变化通常被认为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且对现金流量特征的影响不属于“不现实”或“极其微小”,因此通常认为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SPPI测试)的要求,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而非传统的以摊余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会增加借出方财务报表的利润波动,增加管理成本,公允价值如何恰当评估亦缺乏普遍认可的模型和方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绿色金融的发展。
含有或有事项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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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务争议声音较多的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修订后内容以举例形式予以明确,该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变动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果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与具有相同条款不包含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不存在显著差异,则能够符合SPPI测试要求。
对于如何评估不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存在一定讨论,有待在实际应用中逐步明确。
对修订后SPPI测试判断框架的应用提示:
需注意,虽然准则修订内容为针对含有或有事项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但鉴于其修订背景,建议审慎评估是否能够将其应用于其他非ESG特征挂钩金融工具。
同时,并非所有挂钩ESG相关特征的贷款或债券都可以判断为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变动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进而基于是否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与具有相同条款不包含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不存在显著差异判断是否通过SPPI。
IFRS9应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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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致同提示
2024年5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小范围修订,简化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披露要求,将按“每项”改为按“类别”进行披露。《解释第19号》保持了趋同,将按“每项”披露的要求简化为按“类别”进行披露。
按“每项”的披露要求对于持有大量该类投资的金融机构等企业而言披露成本较高,且通常并未给报表使用者带来较多有用信息。准则将其修订为按“类别”,以更好的实现成本与决策有用信息提供的平衡。
六
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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