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草案)
控告人:[康强],男,[1960年01月11日),汉族,退休人员,住[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徐东一路银夏公寓一栋二门7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001114819]
被控告人1:王葵,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涉(2024)鄂0106民初150870号案件
被控告人2:李斌成,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涉(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
被控告人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2025)鄂民终617号案件的法官曾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单位1: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被控告单位2:武汉市武昌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该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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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被控告单位3: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医院地址]
被控告单位4: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
控告请求
1. 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王葵李斌成、[省高院法曾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犯罪行为;
2. 请求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单位众诚车险、武昌区卫健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吴物业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3. 请求依法认定(2024)鄂0106民初150870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2025)鄂民终617号民事判决书因采信非法证据、程序严重违法而无效;
4. 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被控告单位赔偿控告人因此遭受的累计五万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 被控告单位恶意伪造证据,制造虚假案件基础
1. 众诚车险伪造关键证据:在涉康强相关保险理赔案件中,众诚车险(系司机李锐祥投保单位)明知自身存在伪造证据的不良记录,仍虚构康强“并不开发票,就是骗保。不认可康强的挂号费,交通费,处方病历。虚构康强住院花费数万元”的事实。该证据无合法司法鉴定支撑——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明确表示,以康强身份证查询无任何司法鉴定记录,且司法鉴定需具备编号、资质证明、鉴定人签名三大核心要素,案涉所谓“医疗花费证据”完全缺失上述要件。
2. 武昌区卫健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配合造假:武昌区卫健局在无真实医疗数据支撑的情况下,牵强援引对应数万元金额的赔偿条款,违规作出“支持赔偿”相关认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对上述行政行为进行所谓“医学包装”,违背医疗事实出具不实材料,二者共同帮助众诚车险强化非法证据效力。
3. 东吴物业伪造事实规避责任:东吴物业在2025民初。这个武昌法院24007号。你老是搞不出案件中虚构“康强尾随学生进入封闭区”“康强未持有任何有效证件”“未强行驱离康强”等虚假陈述,而公安机关已查实东吴物业存在强行驱离康强的行为,其伪造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干扰司法公正。
二、 司法鉴定机构明确拒绝鉴定,非法证据属性已无争议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委托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创伤挫伤程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以“现有世界最先进设备亦无法检测出挫伤程度,无法完成鉴定”为由明确拒绝。此事实足以证明,众诚车险等提交的所谓“医疗损失证据”缺乏科学依据,属于绝对非法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洪山区检察院也说,嗯,你查不到康强的医医学司法鉴定呢,那没有啊。
三、 三级法院法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徇私枉法采信非法证据
1. 武昌区法院王葵程序违法、拒不质证:在(2024)鄂0106民初150870号案件审理中,法官王奎对控告人提出的“案涉证据系非法伪造”的抗辩理由置之不理,未组织对核心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径行采信无效证据作出判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质证的强制性规定,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另,王葵在案件审理后期,未围绕争议焦点调查,反而调取康强“最后两个月在十家医院看病的记录”,意图寻找所谓“医闹证据”,偏离案件审理核心,滥用审判职权。
2. 武汉市中院李斌成回避核心争议、枉法裁判:在(2025)鄂01民终2010号案件审理中,法官李宾成无视案涉核心证据系非法伪造的关键事实,故意回避“证据合法性”争议焦点,错误将“扩散问题”认定为案件核心争议;对于控告人提交的、法庭调查证据,李宾成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审查,黎明审法官,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王长健,康强都主张调解。最后是李明成法官顶不住压力,嗯,过了四个月送来判决书,到时候顶不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的压力。径行维持一审错误判决,其行为明显违背审判职责。
3. 湖北省高院相关法官盲从枉法、背书非法判决:在(2025)鄂民终617号案件审理中,相关法官未对一、二审判决中程序违法、采信非法证据的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在无合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维持一、二审错误判决,属于典型的“盲从枉法”,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 相关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文书可佐证控告事实,本案具备刑事立案条件
1.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通报已专门批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的违规医疗行为,且该院已就此整改,足以印证案涉“医学包装材料”系虚假材料;
2. 湖北银保监局2025年1779号金融投诉告知书明确鼓励控告人通过诉讼维权,认可了控告人主张的合理性;
3. 交通大队相关裁决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均判定康强胜诉,与三级法院案涉判决结果相互矛盾,足以证明案涉判决确系错误判决。
综上,被控告单位众诚车险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控告人王奎等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之规定。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特向贵机关提出控告,请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湖北省公安厅]
控告人(签名并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
1.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2025)鄂01民终2010号、(2025)鄂民终617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 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拒绝鉴定的书面说明;
3. 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3号通报、湖北银保监局2025年1779号告知书复印件;
4. 交通大队裁决书、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
5. 公安机关查实的“东吴物业强行驱离”相关证据材料监控视频;
6. 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其他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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