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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婷与韩东原系情侣关系。2018年7月,二人商议由李婷出资,以韩东名义购买一套两限商品住房(一号房屋),总价约110万元。
因李婷不具备北京市两限房购房资格,而韩东具备资格,双方遂约定:
李婷支付首付款60万元;
房屋登记在韩东名下;
双方另签署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载明“韩东为名义购房人,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
2018年9月,韩东与甲公司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用李婷转账的60万元支付首付款。
2020年,韩东突发重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韩建国被指定为监护人。
2021年,韩建国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甲公司解除购房合同,法院作出B号判决,解除合同并由甲公司退还首付款59万余元(扣除5000元违约金)。
此后,李婷起诉韩东、韩建国,要求:
返还购房款60万元;
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房屋差价损失共计9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韩东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李婷60万元;
二、驳回李婷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双方实为“借名买房”关系,非真实买卖
尽管李婷提交了《房屋转让合同》和《收条》,但结合聊天记录、打款备注及双方陈述,法院认定:李婷系实际出资人,韩东仅为名义购房人,双方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借名购买两限房,合同无效
两限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具有严格的申购资格限制。
李婷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仍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轮候家庭的公平购房机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资应返还,但损失自负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 韩东应返还60万元购房款。
→ 但利息、违约金、房价上涨损失等,因双方均有过错(李婷明知无资格,韩东配合借名),故不予支持。
父亲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返还责任
韩建国作为监护人,代表韩东处理退房事宜,并多次与李婷沟通退款安排,未擅自处置。
因其非借名合同签约方,依法不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两限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借名购买,此类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
即使有书面协议、转账记录,也无法获得房屋产权或差价赔偿;
出资可主张返还,但利息、增值、违约金等损失难获支持;
监护人依法处理无行为能力人财产,若程序合规,不构成侵权;
切勿因“信任”或“感情”参与借名购房,尤其涉及保障性住房,风险极高。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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