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性侵案件中DNA鉴定往往是核心证据。辩护人对DNA鉴定的质证要紧紧抓住检材来源、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等核心问题,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和逻辑法则,提出能说服司法人员的观点。律师不要过份聚焦于自己不熟悉的纯技术领域,必要时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辅助。在一起轮奸案中,本人对DNA鉴定报告和数据库比对截图发表了20点质证意见,现摘取其中不涉及具体案情或个人隐私的10点意见,简化处理后予以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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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受理鉴定三次,且跨度长达八年,极不正常。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的规定,符合条件就受理,不符合条件就不受理。一份鉴定,断然不存在受理三次的道理。
2.鉴定委托主体不一致且跟正式鉴定文书描述不一致。正式鉴定文书将委托鉴定主体统一描述为甲,但鉴定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主体却有三个之多。这起案件的侦查主体从未变更过,为何鉴定委托主体却一再变更?鉴定委托主体的含义是,谁委托谁提供检材。那么案涉的检材究竟是由谁控制?难道是三家单位各自、分别控制?本案的检材来源始终乌云笼罩、迷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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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NA鉴定的部分样本来源不明。DNA鉴定就是DNA比对,只有客观上存在两份DNA,才可能进行DNA鉴定。从鉴定报告得知,被告人的血样取得时间晚于鉴定受理日期很多年,那么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样本进行DNA比对的?虽然当时未出具正式的DNA鉴定报告,但却存在一份DNA数据比对截图。
4.混淆了检材受理、鉴定受理和检验开始等三个概念。鉴定受理只能有一次,但检材受理可能有多次。鉴定受理之后,检验才可能开始。如同任何事情只能开始一次,因此检验开始也只能有一次。认定检验开始了三次,只能理解为前面两次检验都已经完成,然后再开始第三次检验。因在案只有一份鉴定意见,辩护人必须追问前两次的鉴定意见何在?辩护人申请予以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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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发现场的避孕套来源存疑。被害人多份笔录,始终坚称性侵时没有佩戴避孕套。且被害人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记忆不可能出错且没必要故意撒谎。卷宗中存在两份不同的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的温度、湿度及现场情况均有实质性差异,且两份笔录一份有见证人签名另一份称没有见证人。卷宗记录的保护现场的民警,有证据证明其并不在案发现场。种种反常现象均让人对避孕套的来源产生疑虑。检方对此未做说明。
6.为何避孕套在提取数年后才送检?“墙砖上避孕套”的提取日期是2018年,为何2024年才委托送检?且正式的鉴定文书中根本未体现2024年这个检材受理日期或检验开始日期。辩护人不禁要问,这份检材究竟是来自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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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情况摘要”部分表述“一起轮奸案”极为不妥。公安部《DNA鉴定文书规范》(公刑[2018]349号)对“案(事)件情况摘要”有明确规定,要求:对案(事)件情况进行客观、简明的描述。案(事)件情况摘要中不应包含有直接确定案件性质的内容,如:“xx将xx杀死”。此处的轮奸表述已经涉及案件定性,违反了前述规定。
8.论证中“支持DNA来源于嫌疑人的假设”应当表述为“支持DNA来源于检材所属个体的假设”。一个常识是,留下DNA不代表就是嫌疑人。
9.从避孕套的内侧处提取到了混合DNA分型不合常理。正常情况下,避孕套外侧会留下女性DNA,避孕套内侧会留下男性DNA,不会在内侧留下混合DNA。本案的吊诡之处在于,避孕套外侧全部未检出被害人DNA,而内侧却均检出了混合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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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鉴定资格存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显示获得DNA鉴定资格的时间为X年,该时间亦可从证书文号得到印证。为何该机构六年前就已经开始受理鉴定并开始检验?鉴定人资格证书显示A、B分别于Y年和Z年获得鉴定人资格,该时间亦可从证书文号得到印证。为何该两人数年前就已经开始进行DNA鉴定?
结论:该份鉴定文书鉴定主体缺乏资质、检材来源存疑、鉴定程序疑窦丛丛、鉴定结论不合逻辑且自相矛盾。辩护人已在庭审申请重新鉴定和鉴定人员出庭。除非公诉人能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该份鉴定文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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