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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进入四川省芦山县迎宾大道某小区,撬门潜入被害人周某家中,从卧室衣柜内窃取现金1100元放入裤袋内,尚未逃离即被返家的周某发现。邓某为抗拒抓捕,与周某在客厅发生撕扯,周某报警后继续阻止邓某逃脱,将邓某按倒在客厅地上。邓某从地上捡起玻璃碎片抵住自己颈部,威胁周某放其离开。此时,周某接听出警公安人员电话,邓某趁机挣脱后进入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继续威胁周某放其离开。周某夺下邓某手中的菜刀和玻璃碎片。其间,周某的手被划破,构成轻微伤。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邓某抓获,从邓某裤袋内搜出现金3079元。到案后,邓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后周某出具谅解书,对邓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220-001)
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小编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为人邓某是否达于抢劫罪既遂,对于争议焦点的解决,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案案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行为人邓某成立转化型抢劫。转化型抢劫条款是特殊的法律拟制,若没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犯罪行为的数量将行为人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成立转化型抢劫需要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的前行为已成立盗窃罪(或诈骗罪、抢夺罪)。也即,前行为不但要具有财产犯罪属性,还要符合盗窃罪(或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行为人实施后行为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与正常抢劫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正常抢劫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继续取得财物。第三,后行为是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当场是个时间概念,这要求前行为与使用暴力的后行为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也即时间上不是相隔很久。
在本案中,行为人邓某撬门潜入周某家中行窃,系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不料被返家的周某发现,行为人邓某为抗拒抓捕与周某发生撕扯,此时邓某的行为已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具体到实践运用中,根据上述第一个条件,除了普通的盗窃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以外,还有盗伐林木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以及使用假币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作为前行为加上后行为便可成立转化型抢劫。根据上述第二个条件,行为人在偷钱包的过程中被钱包主人发现,行为人若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则该行为人成立转化型抢劫;若该行为人为继续取财而使用暴力,则将该行为人定正常的抢劫罪。根据上述第三个条件,若行为人张三偷主人李四的钱包后立马被李四发现,李四为了拿回钱包追着张三跑了一公里,张三为抗拒抓捕将李四打倒在地,虽然物理空间发生了变化,但李四持续追捕的行为表明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张三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
其次,行为人邓某成立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判处行为人邓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可以对邓某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在本案中,由于行为人邓某系在被害人周某家中盗窃时转化为抢劫罪,邓某构成入户抢劫。
最后,行为人邓某成立抢劫罪未遂。判断抢劫罪的既遂或未遂标准同样适用于转化型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十条之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该规定中“劫取财物”应当理解为实际控制了财物。也即,只有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所谓实际控制了财物,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指出,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在本案中,由于行为人邓某尚未逃离便被周某发现,且行为人邓某当场被警察抓获,系尚未实际控制财物,邓某的盗窃行为处于未遂状态。此外,在本案中,行为人邓某并未造成受害人周某轻伤以上后果,因此,行为人邓某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系抢劫罪未遂。
综上所述,行为人邓某入户盗窃,被返家的受害人周某及时发现后,邓某为抗拒抓捕与周某发生撕扯,成立转化型抢劫。因行为人邓某被警察当场抓获,系尚未实际取得财物,且未造成受害人周某轻伤以上的后果,成立抢劫罪未遂。
由于行为人邓某未达于既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而法院依法综合考虑行为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作出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处罚。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1 END
1 监制:张永江
作者:李思娆,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李思娆
责编:曾欣文
审核: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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