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不是只要卖淫人员达到3人就一定会定罪。法律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核心是“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这里的“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更关键的是这些卖淫人员要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接受管理控制,形成稳定的“团队感”。比如有人先后招募多个卖淫人员,但每个时间段只有1个或2个在,没有3人同时在岗,就算累计到几十、上百个,也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有的情况是,3个卖淫人员同一时间段在,但她们来去自由,自己接单、收嫖资,只给提供者分成,这种因为缺乏管理性和控制性,只是合作关系,也定不了组织卖淫罪,通常会按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理。
不过,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也不是单纯看人数。就算不到3人,如果有组织行为且情节严重,比如组织未成年人卖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可能构罪。比如某浴场经营者,虽然只控制2名卖淫人员,但制定了考勤制度、统一定价和分成比例,对卖淫活动全程管控,这种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容留卖淫罪不一样,它只是提供场所,不干预卖淫的具体安排,比如旅店老板明知房客在房间卖淫,只默许使用场所,不参与定价、收费或分配,就构成容留卖淫罪。
司法实践中,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核心,是看对卖淫活动有没有管理、控制行为。比如周某英案中,她在自家房屋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5名卖淫女,亲自和嫖客谈价,统一收嫖资,再分给卖淫女提成,这种对卖淫活动全程管控、人数达5人的情况,就被法院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耿某娟案中,她先后招募4名卖淫女,但每个时间段只有1人或2人在,没有3人同时在岗,二审法院改判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期减为2年6个月。
还要注意,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会用“累计”人数,比如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但入罪标准强调“同时性”。如果只是累计3人但没有时间重叠,卖淫活动是分散、临时的,却定组织卖淫罪,会导致罪刑失衡。毕竟组织卖淫罪的刑罚更重,就是因为它形成了规模化、产业化的运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更大。比如有的会所设置“上钟”制度、用微信群调度卖淫人员,还有的构建层级管理架构,有领班、收银员等岗位,这些都是组织卖淫罪的典型特征。
另外,容留卖淫罪的入罪门槛更低,单人单次也可能构罪,比如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就算只有1次也会被追究。如果容留者同时介绍卖淫,可能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但不会升级为组织卖淫罪,因为没有管理控制行为。比如旅店经营者只是提供房间,没参与任何管理,就算知道房客在卖淫,也只算容留卖淫罪。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